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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中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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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房调剂工作制度

一、调剂人员应凭本院正式处方或领药单,调配发药。

二、调剂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无误后方可调配。处方内容如有不妥或错误时,须经开方医生更正并重新签名后,方可调配。调剂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

三、调配时应称量、计数准确,对处方中标明“先煎”、“后入”、“包煎”、“烊化”、“冲服”等需特殊处理的药品,要按要求特殊处理,并在发药时对病人详细说明。

四、处方调配完毕,调剂人员应再次对照处方进行检查,无误后签名,并经他人复核无误在处方上签名后,方可发药。发药时应将用药方法、用量、注意事项等向病人作详细说明。

五、对不符合规定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急症处方应优先调配。

六、对毒性药品、贵重药品应专柜加锁、专人专帐管理,不得与普通药混放。做到逐日销存统计,每月清查一次,帐物相符。

七、保持室内整洁,药品、药物放置有序,调剂用具应经常擦洗,研钵、捣药罐用毕立即擦净,若调配毒性药品后应彻底洗净。药柜斗应经常清理,杜绝串斗、虫蛀、药品变质、不洁等现象。

八、由库房领进药品时,应认真检查,对伪品、虫蛀、变质或未按规定进行加工炮制的药品,不得领进装斗。

九、对差错事故,应及时登记并汇报药房负责人或门诊主任处理。重大差错事故应及时汇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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