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来源:微智科技网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最新)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办法

第⼀条为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规范照明⾏为,节约能源,美化城市容貌,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和《X省城市市政公⽤设施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本办法适⽤于中⼼城市及各县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景观照明的设置与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的的照明。

第四条景观照明应严格控制范围、亮度和能耗密度,建⽴和完善分区、分时、分级的照明节能控制措施,积极采⽤⾼效的光源和照明灯具,优先选择通过认证的⾼效节能产品。

任何单位不得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的⾏为。

第五条市县区部门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亮化的主管部门。市市政园林管理处具体负责中⼼城市建成区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并对城市夜景照明设施运⾏实⾏统⼀管理。

规划、住建、、消防和电⼒等部门以及园林、⼴场、公园、市政设施等管理单位,按照各⾃职责,配合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置与管理⼯作。

第六条⿎励对景观照明进⾏科学技术研究,推⼴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提⾼景观照明设置、使⽤和管理的⽔平。第七条景观照明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部门应会同规划等部门编制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经本级⼈民批准后执⾏。

第⼋条新建、改建、扩建楼宇及标志性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本地照明专项规划,编制景观照明⼯程设计⽅案,设计⽅案应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和景观照明技术规范、节能设计规范等规定。

第九条与城市道路、住宅区及重要建筑物配套的城市照明设施,应当按照城市照明规划建设,与主体⼯程同步设计、施⼯、验收和使⽤。

第⼗条既有建筑物、构筑物需要设置景观照明设施的,产权⼈或使⽤⼈按照城市照明专项规划,提出景观照明设计⽅案,报经本级部门审查通过后组织实施。

户外⼴告设置景观照明的审核程序,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规定执⾏。第⼗⼀条城市景观照明设施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图案、造型、规格⽐例与建(构)筑物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采⽤新技术、新⼯艺、新材料、新光源,避免光污染;道路两侧的景观照明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三)符合环保要求,有防⽕、防风、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四)采⽤平时、⼀般节假⽇、重⼤节假⽇或庆典活动的分级亮化模式。

第⼗⼆条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或使⽤⼈负责安装、⽇常维护和灯光启闭,并承担安装、维修、⽤电等相关费⽤。

第X条景观照明设施应设置牢固、安全,确保设施完好和功能良好。景观照明设施残缺、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关产权⼈或使⽤⼈应及时予以修复或更换。

第⼗四条城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间由部门按照科学、合理、必要、节俭的要求,分区域、分时段确定;遇重⼤活动需要调整启闭时间的,应及时通知相关单位。

第⼗五条景观照明设施⽤电应与单位内部商业、办公以及其他照明⽤电负荷分开,并安装电表单独计量。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均应保护城市照明设施,不得实施下列⾏为:(⼀)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植树、挖坑取⼟或

者设置其他物体,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三)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告;(四)擅⾃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电源;(五)擅⾃迁移、拆除、利⽤城市照明设施;(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的⾏为。

第⼗七条部门应当建⽴城市照明能耗考核制度,定期对城市景观照明情况进⾏检查,对在城市照明节能⼯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进⾏通报表扬。

第⼗⼋条在城市景观照明中有过度照明等超能耗标准⾏为的,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依据住建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条盗窃、损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由机关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作⼈员在城市景观照明设置管理⼯作中滥⽤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追究相关⼈员的责任。

第⼆⼗⼆条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办法⾃X年9⽉22⽇起施⾏,有效期⾄X年9⽉21⽇。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