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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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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张三果蔬有限公司拟使用茂名市张三镇丰林一路1号(面积: 100 平方米)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属于李四所有,为 用途。

特此证明。

(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登记注册使用,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证明部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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