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茂名市张三果蔬有限公司拟使用茂名市张三镇丰林一路1号(面积: 100 平方米)作为经营场所,该房屋属于李四所有,为 用途。
特此证明。
(本场地使用证明仅用于登记注册使用,不作为对建筑物合法性的确认和房屋、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
证明部门:
年 月 日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