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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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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2009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外国法制史试题参

一、单项选择题

1、A 2、A 3、C 4、B 5、A 6、B 7、D 8、C 9、A 10、B

11、C 12、A 13、D 14、B 15、A 16、A 17、C 18、B 19、C 20、A 21、D 22、B 23、C 24、D 25、D

二、多项选择题

26、ABD 27、ABCD 28、AB 29、AD 30、ABCE

三、名词解释题

31.吠陀:是印度最古老而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前1500—公元前600年,用诗歌体栽写成吠陀。吠陀本集共四部:《梨俱吠陀》(赞颂明论)、《娑摩吠陀》(歌曲明论)、《耶柔吠陀》(祭祀明论)和《阿达婆吠陀》(巫术咒语汇集)。

32.贝壳放逐法:这是古希腊时期雅典政治家克里斯提尼创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防止政治野心家建立僭主政权。该法规定,每年春天召开一次非常的民众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要举行“贝壳放逐”.如表决认为有人危害国家利益,破坏雅典民主政治制度.则另定日期,在广场由再次召开的民众大会进行秘密投票表决.公民在见壳或陶片上写下应予放逐的人名,如某人的票数超过6000,则将此人放逐国外,10年后方可回国,但保留其公民权和财产权。

33.《西哥特罗马法典》:是西哥特王国国王阿拉利克二世时期编纂的成文法典,又称为《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它是日耳曼王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罗马法典。在12世纪罗马法复兴之前,它是西欧罗马法的主要渊源,被各国立法广泛吸收。

34.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度。

35.五功:是穆斯林必须严格履行的五项义务。通过履行“五功”,从内心 和行动 上证明信仰的真诚。“功”的原意为“基础”、“柱石”,五功是法的基础。 包括念功 、拜功 、斋功、朝功和课功。

四、简答题

36.简述罗马法中债的发生原因。 答:(1)契约

(2)准契约——指双方当事人间虽未订立契约,但因其行为而产生与契约相同效果并具有同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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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效力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3)私犯——指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违犯者应负赔偿责任。 (4)准私犯——指类似私犯而未列入私犯的侵权行为。 37.简述美国1787年联邦的内容及原则。 答:l、联邦的基本内容 《》由序言和7条本文组成。

《》序言简要阐明了制定的宗旨。《》第1条规定立法权;第2条规定行政权;第3条规定司法权;第4条规定授予各州的权力;第5条规定修正案提出和通过的程序;第6条包括多项规定,主要是强调和根据制定的法律以及缔结的条约是“全国最高法律”;第7条规定本身的批准问题。

2、联邦的基本原则 (1)联邦主义原则

规定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联邦制。 (2)“三权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这是美国国家权力的基本组织原则。

①“三权分立”——由国会、总统、分别行使国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权。 ②“制约与平衡”——国会、总统、互相制约,彼此力量达成均势。 38.简述法国行的基本特点。 答:(一)法国行构成的法律体系

与活动和私人活动受同一种法律调整的英美国家不同,法国行是公法的部分,是一个的法律部门和体系。

(二)法国有的行院体系

行院和普通是互不隶属的两个系统,普通无权受理行政争讼。 (三)法国行的重要原则来自行院的判例

例如:行强行为无效的理由、行政赔偿责任的条件、公产制度、行政合同制度、公务员的法律地位等极为重要的法律原则都由判例产生。

(四)法国行没有编纂完整的行典

其主要原因是受制于其行和行院发展的历史,出由于行政活动的广泛、复杂及其多变性。

39.简述日本法的特点。

答:1、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

日本的封建法律文化从体系到内容都深受中国隋唐和明代法制的影响;近代日本的法律文化是在学习借鉴西方尤其是法系的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后,日本又吸收了英美法的许多精华。

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大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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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虽然以法系的六法体系为基础,但是判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越来越突出;战后模仿美国赋予最高以违宪审查权,使司法机关通过判例解释;在诉讼制度上,引进了英美法的庭审中的对抗制,注重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对等权益,同时以法系的职权主义作补充,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优势。

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

日本在法制西化的同时,对于作为东方国家所固有的一些传统法律内容和习惯,也并没有完全放弃,如调停制度。

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论述题

40.试论现代英国的组织。 答:(一)高级和低级

1、高级——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最高。 2、低级——郡、治安。 (二)民事和刑事

1、民事系统——郡、高等、上诉民事分院、上议院。 2、刑事系统——治安、皇家刑事,上诉刑事分院和上议院 41.试论《德国民法典》的特点。

答:(1)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方面已有所变化。 ①肯定了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不受的原则。但摒弃了《法国民法》在所有权上使用的“神圣”不可侵犯和“绝对”、“无限”等字眼,对所有权的行使增加了某些性规定。

②法典肯定了资本主义“契约自由”原则,但与《法国民法典》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内心本意不同,《德国民法典》只承认当事意思表示的外部效力,这一变化适应了发达资本主义经济利牛下,迅速完成商品流转及设立或变更法律关系的要求。

③在民事责任方面,确认了“过失责任”原则,但实行过失责任与无过失责任原则并存。 (2)规定了法人制度,承认了法人为民事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3)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

①以大量篇幅对容克贵族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基于土地私有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②在亲属法方面保留有中世纪家长制残余。如夫妻间的民事权利仍不平等;父对子女有惩罚的权利;等等。

(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但语言晦涩难懂,并且过多地使用了一些抽象和富有弹性的概念,即“一般性条款”,使司法机关握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维护垄断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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