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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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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行规,制定了本施工单位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质量管理制度

1. 建筑节能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应按照有关规定

进行评审、鉴定、备案及技术性能认定。施工前应对新的或首次采用的施工工艺进行评价,并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

2. 建筑节能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应进

行检查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确认,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进入施工现场用于节能工程的材料和设备均应具有出厂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告,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应有型式检验报告。 3.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和设备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的相关规定进行现场抽样复验或见证取样送检。

4.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和阻燃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

国家标准的规定。

5.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

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6. 承担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现场应建立相应的质

量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7.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建筑节能要求,建筑节能强制

性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

8. 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施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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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编制节能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9.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对于采用相同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应在

现场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制作样板间或样板件,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10. 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要求。施

工过程中应对保温材料采取防潮、防水等保护措施。

二、质量验收制度

1.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按计划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对建筑

节能工程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质量检查与验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并向监理单位报验,未经监理单位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 检验批和分项工程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

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验收记录由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填写,并由监理工程师在验收结论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名。

3.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在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

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4. 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5.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应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报施

工单位进行内部检查、验收。内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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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质量验收。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

b) 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的工程质量检

查报告、监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含分包)、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等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工程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c) 工程竣工验收应在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6. 验收组在听取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汇报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合同履约及执行

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后,应对各方提供的竣工资料、工程实物质量、使用功能等进行抽查、试验、评价,形成验收意见,验收组成员分别签字,各责任单位分别盖章。 7.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三、质量缺陷与事故处理

1. 建筑节能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根据实体情况及检测结果,及时提

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原设计单位认可。

2. 发生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

扩大,并及时如实上报,不得隐瞒。对危及生命安全的重大事故应启动应急预案。

3. 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并及时写

出事故调查报告。

4. 发生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事故,应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工程鉴定单位进行结

构鉴定。原设计单位根据鉴定结果,提出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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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质量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编制施工方案,经建设、监理单位审批后组织施工,并应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5. 质量事故处理应严格按照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

人审查同意的事故处理方案及相应的技术措施执行。

6.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措施完成后,应对处理后的工程质量重新进行检

查验收。

7. 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鉴定、处理技术方案和重新

检查验收的记录等应整理归入工程档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依据中标通知书,向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2.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相关标准和安全生产文明

施工方案认真组织实施,作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文明施工和安全技术措施的验收,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取得施工许可证。

3. 因故停工的工程、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保证停工期间的安全。凡停工三个

月以上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提出停工报告,恢复施工前必须重新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申办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手续。

4. 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按规定分阶段对工程的安全

生产文明施工状况进行综合评定,并接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阶段性验收和安全生产综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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