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人或其下属工程以下简称“业主〞〕与中标人以下简称“承包商〞〕于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_______签署。
鉴于业主拟建造共和天华新能源电力50MWp光伏工程工程总承包工程并于 年 月 日发出中标书承受了承包商对工程设备采购除电池组件外〕和工程施工的为此双方以人民币_______元的合同价格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中所用术语的含义与中提到的合同格式项下“通用条款〞和合同文。件中相应术语的含义一样。
2、以下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有效构成正式合同的全部条款: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书 (3) 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及有关技术 (7) 设计、资料和图纸
(8) 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
合同组成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楚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那么以时间在后的为准。某一合同组本钱身存在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的情形时双方应从合同目的实现的角度协商解决但不应对工程施行造成不利影响。经协商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条件的规定提请争议解决。
3、承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进展工程的施行并履行全部合同义务。
4、发包人承诺保证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并履行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5、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同意本合同表达了双方所有的协议、谅解、承诺和契约并同意本合同聚集、结合和取代了所有以往的协商、谅解与协议双方还同意除了在本合同中有特别规定或用除书面说明并与本合同规定履行了一样手续者外任何合同的修改或变动均为无效或对双方不具约束力。
6、本合同在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业主公章〕: 承包商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或授权代表: : :
银行: 银行: 账: 账: :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通用条款
第 1 条 一般规定
定义与解释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工程总承包合同过程中所遵守
的一般性条款由本条至第20条组成。 专用条款指根据工程总承包工程的实际对通用条款进展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同意共同遵
守的条款。 工程总承包指承包人受发包人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立工程的设计、采购电池组件
除外〕、施工含开工验收〕、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的工程承包。 发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称为发包人的当事人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和经容许的受让人。 承包人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承受的具有工程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包
括其合法继承人。 分包人指承受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分包的局部工程或效劳的并具有相应资格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监理人指发包人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
工程总监指由监理人授权、负责履行监理合同的总监理工程师。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任命的负责履行合同的代表。
永久性工程指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进展设计、施工、开工试验、开工后试验和或〕试运
行考核并交付发包人进展消费操作或使用的工程。 单项工程指专用条件中列明的具有某项功能的工程单元是永久性工程的组成局部。 临时性工程指为施行、完成永久性工程及修补任何质量缺陷在现场所需搭建的临时建筑
物、构筑物不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工程。 现场或场地指合同约定的用于承包人现场办公、居住、设备材料部件存放、施工机具、
设施存放和工程施行的任何地点。
工程根底资料指发包人提供应承包人的经有关部门对工程批准或核准的、选厂、资源、
勘察〕、资料气象、水文、地质〕、协议燃料、水、电、气、运输〕和有关数据等设计所须的根底资料。 现场障碍资料指发包人为承包人进展现场施工所需要提供的地上和地下已有的建筑物、
构筑物、须受保护的古建筑、古树木等坐标方位、数据和其他情况的资料。 设计阶段指规划设计、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阶段。 工程物资设计规定的并构成永久性工程实体的设备、材料和部件及开工后试验所需的材
料等。
施工指承包人把设计转化为工程的过程包括土建、安装和开工试验等作业。
开工试验指工程的土建、安装完工后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被业主接收前由承包人负责进
展的试验。 施工开工指工程已按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完成土建、安装并通过开工试验。
工程接收指工程或和〕单项工程通过开工试验后为使发包人的操作人员、使用人员进入
岗位进展开工后试验、试运行准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进展工程交接并由发包人颁发接收证书的过程。 开工后试验指工程被发包人接收后按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自行组织的试验、或在发包人组
织指导下并由承包人指导进展工程的功能试验。 试运行考核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工程完成开工试验后由发包人自行或在发包人的组织指
导下由承包人指导下进展的包括合同目的考核验收在内的全部试验。 考核验收证书指试运行考核的全部试验完成并被验收后由发包人签发的验收证书。 工程开工验收指承包人接到考核验收证书、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并按合同约定提交
开工验收、开工资料、开工结算资料由发包人组织的工程结算与验收。 工程进度方案指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全部施行阶段包括:设计、采购、
施工、开工试验、工程接收、开工后试验至试运行考核各阶段的〕或合同约定的假设干施行阶段的时间方案安排。 施工开工日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现场施工的绝对日或相对日。
开工日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由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含开工试验〕的绝对日或相对日包
括按合同约定的任何延长日。 变更指发包人书面或书面批准的对工程所作的任何更改。
合同价格指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进展设计、采购电池组件除外〕、施工含开工
验收〕、试运行等工作的价款。 合同价风格整指根据合同约定需要增减的费用而对合同价格进展的相应调整。 合同总价指合同书确定的合同价格。
预付款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由发包人预先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工程进度款指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内容、支付条件分向承包人支付的设计、采购和施工的进度款及开工后试验的效劳费等款项。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书指根据有关质量保修的法律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质量保修
责任书。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数据电文包括:
电传、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须承担的责任。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抑制的客观情况。
并网发电指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和调试经历收具备发电送电才能和通过电网发电前、中验
收并获得青海电监主部门批准的并网发电容许证成功将电站所发电量接入输送至电网最终通过电网电力监视站验收和获得电监发电业务容许证。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条款标题不能作为合同解释的根据。 1.1 1.1.1
合同
合同的组成。合同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协议书 (2) 中标书 (3) 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及有关技术 (7) 设计、资料和图纸 8〕构成合同组成局部的其他。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形成的、、备忘录、补充、指、 、电子邮件、变更和洽商等书面形式的构本钱合同的组成局部。
1.1.2
当合同的条款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并且不能根据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阐述清楚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展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承受监理人的解释的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合同中的条款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作为对合同条款进展解释的根据。
本合同中所使用的“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本合同中所使用的任何间的起点均指相应发生之日的下。假设任何时间的起算是以某一间届满为条件那么起算点为该间届满之日的下。任何间的到日为该间届满之日的当日。“工作日〞指除中国法定节假日之外的其他公历日。 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主导语言。 在地区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
1.3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需要明示的详细适用法律的名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 1.4.1
、
适用于本工程的、或和〕行业、或和〕工程所在地方的、或和〕企业的名称或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使用国外、的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没有相应成文规定的、时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技术要求提出施行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需要对施行进展研发试验的或须对施工人员进展特殊培训的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3 1.1.4
1.2
1.4.2
1.4.3
1.4.4 1.4.5
1.5 1.5.1
1.5.2
1.5.3 1.6
第 2 条2.1 2.1.1 2.1.2 2.1.3
2.1.4 2.1.5
遵守合同约定的进展设计、采购、加工和施工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强迫性的规定。 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对承包人的设计优化、施行提出平安、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康方面的建议、修改和变更。 发包人遵守法律
在履行合同间法律、行规规定由发包人并获得立项、城规划、区域规划批文、土地使用容许、开工批准或施工容许证、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及其他容许、执照、证件、批件等发包人负责协调与有关部门和的关系。因此造成承包人的开工延误、暂停、费用增加、进度延误时发包人按承包人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开工日相应顺延。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间遵守适用法律、行规、或行业规定进展设计、采购、加工、施工、开工试验和开工后试验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须履行合同所需的由承包人的各种容许、执照、批文和手续等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造成的损失。并因此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按发包人的实际增加的合理费用给予赔偿。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按时向所雇佣人员发放工资为身并缴纳相关税费。 事项
当事人一方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机、技术机负有责任未经同意不得对外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一方或者在本合同以外使用该商业机、技术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履行合同所需要的信息另一方须予以提供。当事人认为必要时可签订协议作为合同附件。
发包人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负责工程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使工程具备法律规定的开工条件。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风格整、付款、开工结算义务。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对平安、质量、、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康等强迫性规定对承包人的设计、采购、施工等施行工作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有权根据合同约定对因承包人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提出赔偿。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出书面形式的暂停。该类暂停给承包人造成的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或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延长。
2.1.6 2.1.7 2.2
发包人有权参与承包人设备的编制和审定。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委派的代表行使发包人委托的权利履行发包人义务。发包人代表根据本合同并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其职责。发包人代表根据合同约定的向承包人发出的以书面形式由其本人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和职责在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交换其代表时将新任代表的、职务、职权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前15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
2.3 2.3.1
监理人
发包人对工程实行监理的监理人的名称、工程总监、监理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写明。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施行监视。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的以书面形式由工程总监签字后送交工程经理。 工程总监的职权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承包人。
除专用条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改变本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发包人更换工程总监时提早15天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并将交换者的、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承包人。 平安保证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负责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的地下、地上已有设施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文物及坟墓等的平安保护工作维护现场周围的正常秩序并承担相关费用。
2.3.2
2.3.3
2.3.4
2.3.5
2.4 2.4.1
2.4.2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负责工程现场临近正在使用、消费或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消费装置、设施、设备等要设置隔离设施竖立制止入内、制止动火的明显标志进展监视。因承包人的原因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和伤害由承包人负责。
本合同未作约定而在工程主体构造或工程主要装置完成后发包人要求进展涉及建筑主体及承重构造变动、或涉及重大工艺变化的装修工程时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由承包人提出设计方案方能施工。
2.4.3
2.4.4
2.5 2.5.1
2.5.2
2.5.3
第 3 条3.1 3.1.1
3.1.2
3.1.3
3.1.4 3.1.5
3.2 3.2.1
3.2.2
发包人自行此类装修或发包人与第三方签订委托合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另行委托的第三方提出设计方案及施工的由此造成的损失、损害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发包人代表、雇员、监理人及其委托的其别人员遵守7.8款安康、平安和环境的相关约定。 保安责任
发包人负责与工程当地有关治安部门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的保安工作实行归口指导。
发包人与承包人商定工程施行阶段及区域的保安责任划分并编制各自的相关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制度作为合同附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占用的区域、接收的单项工程和工程由承包人承担相关保安工作及因此产生的费用、损害和责任。
承包人 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的功能、规模、考核目的和开工日来完成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和开工后试验是承包人的义务。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自费修复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备、材料、部件、施工、开工试验和开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
承包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和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相关报表。报表的类别、内容、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对因发包人原因给承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或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赔偿或和〕延长开工日。
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经授权并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本合同。工程经理的、职责和权限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的工程经理。工程经理需分开工程现场须事先获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有经历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承包人违犯上述约定的按照本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经理按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方案并按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根据合同发出的指组织工程施行。在紧急情况下且无法与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获得联
络时工程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人身、工程和财产的平安但须在事后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或和〕工程总监送交书面。
3.2.3
承包人需更换工程经理时提早15天以书面形式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继任的工程经理须继续履行第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承包人在接到更换后的15日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此后发包人仍以书面形式更换时承包人在接到第二次更换后的30日内更换并将新任命的工程经理的、以书面形式发包人。新任的工程经理继续履行第 款约定的权限。 工程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体系。承包人质量保证体系认证证书在合同施行过程中保持持续有效并建立本合同项下的质量保证体系。
施行过程的质量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质量确保设计、采购电池组件除外〕、加工制造、施工、开工试验、开工后试验和考核验收的质量。并遵照有关质量保修责任的规定对工程进展保修。 平安保证
工程平安性能。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立工程设计理、建立工程质量理及有关平安消费的法律规定进展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保证工程的平安性能。 现场平安施工和环境平安。承包人遵守7.8款安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 职业安康和环境保护保证
工程设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并遵照建立工程勘察设计理、建立工程环境保护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进展工程的环境保护设计及职业安康保护设计保证工程符合环境保护和职业安康的法律规定。
现场职业安康和环境保护。承包人遵守7.8款安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 进度保证
承包人按4.1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方案合理有序地组织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和开工后试验需要的各类资源采用有效的施行和组织保证工程进度方案的实现。
3.7
现场保安
承包人承担其进入现场、施工开工至发包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之前的现场
3.2.4
3.3 3.3.1
3.3.2
3.4 3.4.1
3.4.2 3.5 3.5.1
3.5.2 3.6
保安责任含承包人的预制加工场地、办公及生活营区〕。并负责编制相关的保安制度、责任制度和制度提交给发包人。
3.8
分包
3.8.1 分包约定。主要工程如设备安装工程〕不允许分包。
3.8.2 承包人分包工程必须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在工程开工前提交工程分包发包人在
3.8.3 3.8.4
3.8.5
3.8.6
3.8.7
第 4 条4.1 4.1.1
4.1.2
4.1.3
4.1.4
接到分包后的7日内予以确认。 分包人资质。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的分包人方能选择为分包人。 承包人不得以肢解的方式将承包的全部工程对外分包也不得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
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施工和货物采购对外转包分包人不得再分包采购分包中的整装单元设备电气仪表的成套设备除外〕。 对分包人的付款。承包人应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分包人进度款。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任何款项。
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因分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理不善、忽略或其他过错导致工程质量出现缺陷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开工日延误的承包人对分包人负责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进度方案、延误和暂停 工程进度方案
工程进度方案。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方案其中施工限须符合合同协议书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后施行。发包人的批准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约定。
自费赶上工程进度方案。承包人原因使工程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工程进度方案时承包人有义务、发包人也有权利要求承包人自费采取措施赶上工程进度方案。 工程进度方案的调整。出现以下情况开工日相应顺延并对工程进度方案进展调整:根据4.2.2款的约定因业主原因导致某个设计阶段审核会议时间的延误。
合同施行过程中如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等实际进度要求与合同承诺不符或相差较远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赶工如承包人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得力发包人可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工程如完工。
4.2 4.2.1
设计进度方案
设计进度方案。承包人的设计进度方案符合工程进度方案的时间安排与采购、施工、和或〕开工试验及开工后试验的进度方案相衔接。
设计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设计交付延误或质量问题 造成采购延误停工、窝工损失和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业主原因导致设计进度延误 给承包人造成采购延误、停工、窝工损失由业主承担;造成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采购进度方案
采购进度方案。承包人的采购进度方案符合工程进度方案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施工、和或〕开工试验及开工后试验的进度方案相衔接。 采购开始日。在专用条款约定。
采购进度延误。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采购延误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和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采购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施工进度方案
施工进度方案。承包人在现场施工开工15天前提交一份包括施工进度方案在内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方案符合工程进度方案的时间安排并与设计、采购、开工试验进度方案相衔接。发包人需承包人提交的关键单项工程或和〕关键分局部项工程施工进度方案的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施工开工日延误。根据以下约定确定开工日的延长:
(1)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时开工的需说明正当理由自费采取措施及早开工开工
日不予延长。 (3) 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开工日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4.2.2
4.3 4.3.1
4.3.2 4.3.3
4.4 4.4.1
4.4.2
4.4.3 开工日
1、承包范围包括开工试验时按以下方式确定方案开工日和实际开工日: (1) 根据9.1款工程接收的专用条款中所约定的单项工程开工日为单项工程的
方案开工日;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的方案开工日为工程的方案开工日;
(2) 单项工程中最后一项开工试验通过的日为该单项工程的实际开工日; (3) 工程中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开工试验的日为工程的实际开工日。 2、承包人为开工试验、或开工后试验预留的施工部位、或发包人要求的施工预留部位、不影响发包人本质操作使用的零星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不影响开工日确实定。
4.5
误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开工日延误的由承包人承担误赔偿。每日延误的赔偿金额及按日累计的赔偿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发包人有权从工程进度款、或开工结算款、或约定提交的履约保中扣除赔偿金额。
4.6 4.6.1
暂停
发包人的暂停。发包人可以书面形式承包人暂停工程施行中的任何工作。中列明暂停日及预计暂停的限。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暂停而遭受的费用增加或因复工而增加的合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此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4.6.2 4.6.3
暂停时承包人的工作。当4.6.1款发包人的暂停和4.6.2款因不可抗力的暂停发生时承包人立即停顿现场的施行工作。并在暂停间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照料、保护、监的人员、工程、物资及承包人的等。因承包人未能尽到照料、保护和监责任造成损坏、变质等使发包人的费用增加或和〕开工日的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承包人的复工要求。根据4.6.1款发包人的暂停承包人有权在暂停的45天后要求复工。不能复工时承包人有权根据13.2.5款调减局部工程的约定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局部工程。
发包人的暂停超过45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发包人的暂停超过180天或因不可抗力的暂停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约定发出解除合同的。
4.6.5
发包人的复工。发包人发出复工后发包人有权组织承包人对受暂停影响的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展检查承包人将检查结果及需要恢复、修复的内容和估算发包人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发生的恢复、修复价款由发包人承担。因恢复、修复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延长。
4.6.4
4.6.6
4.6.7
第 5 条5.1 5.1.1
5.1.2
因承包人原因的暂停。因承包人原因所造成的局部工程或工程的暂停所发生的损失、损害、赔偿及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暂停时的付款。发生发包人的暂停时除已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付款外发包人须赔偿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经济损失并按下述约定进展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付款:
(1) 承包人负责采购并构成工程实体的但尚未能按采购进度款付款的设备、材
料和部件承包人将该款项单独列入14.6款按月工程进度申请付款或14.7款按付款方案表申请付款的报表包人按14.8款的付款时间安排支付; (2)
(3) 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订购的、尚未运抵现场的设备、材料和部
件的相应款项。 (4)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已订货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展退货时其
供应商、制造厂要求的补偿、赔偿等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技术与设计 消费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
承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含建筑设计〕时承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资料、其他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及其构造设计负责。
承包人对本专用条款约定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负责。该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作为款试运行考核的评价根据。根据工程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的说明。
发包人提供的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
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含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工艺包〕或和〕建筑艺术造型时发包人对所提供的工艺技术数据、工艺条件、软件、分析手册、操作指导书、设备制造指导书和其他承包人的资料、发包人的要求或和〕建筑艺术造型的要求负责。
发包人有义务指导、审查由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展的消费工艺设
5.2
5.3
第 6 条6.1
6.1.1
6.1.2
6.1.3
6.2
计或和〕建筑设计并予以确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或和〕单项工程试运行考核的各项保证值、或使用功能保证说明中各自承担的责任作为款试运行考核和考核责任的评价根据。
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发包人的操作维修人员的培训。
本合同涉及到一方、或双方含一方或双方相关的专利商、建筑师〕的技术专利、建筑艺术造型、专有技术、著作权等的签订有关及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工程物资 工程物资的提供
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1) 承包人根据设计规定的技术参数、技术条件、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负责组
织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件的采购的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厂商提交的技术〕、负责运抵现场并对其质量检查结果和性能结果负责。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在专用条款中列出。 (2) 因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部件包括建筑构件等〕不符合强迫性规定所
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承包人自费修复缺陷因此造成进度延误的开工日不予延长。 (3) 由承包人提供的开工后试验的消费性材料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类别或和〕。
承包人不得在设计中或以口头暗示方式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特殊情况或只有唯一厂家的除外。
工程物资所有权。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承包人收到发包人发包人支付90合同价款后所有权转为发包人发包人所有。发包人在发包人发包人接收工程前承包人有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进展保、维护和保养未经发包人发包人批准不得运出现场。 检验
6.2.1 工厂检验与
(1) 承包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负责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
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及开工后试验物资的检查、检验、监测和试验并向发包人提供相关。内容、和提交份数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2) 承包人邀请发包人参检时在进展相关加工制造阶段的检查、检验、监测和
试验之前以书面形式发包人参检的内容、地点和时间。发包人在接到邀请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参检或不参检。发包人参检时在接到本款第1〕项承包人发出的后5日内承包人。 (3) 发包人承担其参检人员在参检间的工资、补贴、差费和住宿费等承包人负
责进入相关厂家的容许并提供方便。 (4) 发包人委托有资格、有经历的第三方代表发包人自费参检的在接到承包人
邀请或后的5日内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并写明受托及受托人员的名称、及授予的职权。 (5) 发包人及其委托人的参检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对其采购的工程设备、材料和
部件的质量责任。
6.2.2 6.2.3 6.2.4
现场清点与检查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在运抵现场前5天发包人。承包人包括承包人、或为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和部件的供应商、或分包人〕与发包人包括发包人、或其代表、或其监理人〕按每批货物的提货单据清点箱件数量及外观检查并根据装箱单清点箱内数量、出场合格证、图纸、资料及外观检查。经检查清点后双方人员签署交接。
经现场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承包人负责补齐、自费修复缺陷未能修复之前不得用于工程。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6.2.5
质量监视部门及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参检。发包人、承包人随时承受质量监视部门、消防部门、环保部门、行业等专业检查人员对制造厂、安装及试验过程的现场检查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对参检中提出的修改、更换等由承包方来承担增加的相关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
6.3 6.3.1
6.3.2
6.4
6.5 6.5.1
6.6 6.6.1
6.6.2
第 7 条7.1 7.1.1
7.1.2
键途径延误的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开工日不予延长。
进口工程物资和报关、清关
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进口采购责任方及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购责任方负责报关、清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进口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的报关、清关的延误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承包人负责进口采购的 开工日不予延长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运输与超限物资运输
工程超限物资超重、超长、超宽、超高〕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超限运输和特殊措施等全部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因超限物资运输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不予延长。
重新订货及后果
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和部件存在缺陷时经承包人修复仍不合格的由承包人负责重新订货并运抵现场。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工程物资保与剩余
承包人按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展保、维护、保养防止变形、变质、污染和对人身造成伤害。在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提交保维护方案的时间方案包括:工程物资分类和保、保养、保安、领用制度以及库房、特殊保库房、堆场、道路、照明、消防、设施、器具等规划。保所需的一切费用包含在中标合同价格内。
剩余工程物资的移交。承包人为永久性工程保的物资在开工试验完成后剩余的工程物资无偿移交给发包人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
施工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工程可研、核准、涉及的技术。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并按约定时间将技术包括图纸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有义务与承包人在现场交验。承包人提供施工图图纸资的内容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因发包人提供工程技术资料的延误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提交的临时占地资料与承包人协商进场条
件确定进场日。发包人完成用地、拆迁及补偿等工作保证承包人可以按时进入现场开始准备工作。进场条件和进场日在专用条款约定。
7.1.3
临时用水电。临时使用的水电等的类别、取费单价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和施工承包人纳入报价。 开工等必要批准手续。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发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与施工场地相关的地下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坐标位置。发包人根据5.2.1款第1〕项、第2
7.1.8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根据7.8款约定提交的“安康、平安、环境〞理方案后20日内对之进展确认。发包人有权检查其施行情况并对检查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合理建议自费整改。
发包人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由发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坐标复验和放线。承包人有义务在现场与发包人共同复验基准坐标资料含基准控制点、基准控制标高和基准坐标控制线〕。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对工程、单项工程、施工部位放线并对放线的准确性负责。 承包人有义务提出并纠正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中的过失。
7.2.2
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在施工开工15天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由发包人提交总体施工组织设计。随着施工进展向承包人提交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局部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改完善。 总体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的份数和时间及需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单项工程和主要分局部项工程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2.3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 一、
二、 施工用地的坐标位置、面积、占用时间、用途说明;
7.1.4 7.1.5 7.1.6
7.1.7
7.1.9 7.2 7.2.1
7.2.4
7.2.5
7.2.6
7.2.7
7.2.8 7.2.9
7.2.107.2.117.2.127.2.137.3
三、 进入施工现场道路的入口坐标位置按发包人要求铺设与城乡公共道路相连
接的道路列明走向、长度、路宽、等级、桥涵承重、转弯半径和时间。 四、
临时用水电等。承包人在开工日30
因承包人未能按约定时间提交上述资料造成承包人的费用增加和开工日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协助发包人开工等批准手续。承包人在工程开工15天前发包人向有关部门须由发包人的开工批准或施工容许证、工程质量监视手续及其他容许、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并被承包人承受时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施工过程中须的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临时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线、电力、邮电、等公共设施的应提早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因未能及时相关、资料和证件等造成窝工、停工和开工日延误的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
提供施工障碍资料。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在每项地下或地上施工部位开工20
承包人有义务保证力、机具、设备、设施、措施材料、周转材料及其他施工资源满足施行工程的需求。
承包人有义务在施工前向施工分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施工方案的意图解释施工方案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工程的保护与维护。承包人在开工之日至发包人接收工程或和〕单项工程之日负责工程的保护、维护和保安责任保证工程不因承包人的施工而受到任何损失、损害。
清理现场。承包人负责在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对现场进展清理、分类堆放将剩余物、废弃物、垃圾等运往发包人、或当地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承包人不再使用的机具、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等撤离现场或运到发包人指定的场地。 承包人有义务履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应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相关义务。 施工技术
承包人的施工技术符合有关操作规程、平安规程及质量。
发包人对关键施工技术确认时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该后的5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建议发包人的任何此类确认和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
7.4 7.4.1
人力和机具资源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施工人力资源方案一览表。施工人力资源方案符合施工进度方案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人力资源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人力资源方案一览表投入足够工种和人力导致实际施工进度明显落后于施工进度方案时发包人有权承包人按方案一览表列出的工种和人数在合理时间内调派人员进入现场。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责承包人将某些单项工程、分局部项工程的施工另行分包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4.2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主要施工机具资源方案一览表。施工机具资源方案符合施工进度方案的需要。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报表格式、内容、份数和向发包人提供实际进场的主要施工机具信息。 承包人未能按施工机具资源方案一览表投入足够的机具导致实际施工进度落后于施工进度方案时发包人有权承包人按该一览表列出的机具数量在合理时间内调派机具进入现场。否那么发包人有权责承包人另行租赁机具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时间由承包人承担。
7.5 7.5.1
质量与检验 质量与检验
(1) 承包人及其分包人随时承受发包人、工程总监、行政主部门、质量理部门、
平安理部门、行业质量平安检查人员或发包人委派的第三方质量检查所进展的平安质量的监视和检查。承包人为此类监视、检查提供方便。 (2) 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施工质量进展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时以书面形式
承包人。第三方的验收结果视为发包人的验收结果。 (3) 承包人遵守施工质量理的有关规定负有对其操作人员进展培训、考核、图
纸交底、技术交底、操作规程交底、平安程序交底和质量交底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4) 承包人按照设计、施工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部
件包括建筑构配件〕进展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并有义务自费修复和更换不合格的设备、材料、部件因此造成开工日延误的
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的施工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质量的评定以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检验
评定为根据。对不符合质量的施工部位承包人有义务自费修复、返工、或更换、或重置因此造成开工日延误的由承包人负责。
7.5.2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质检部位分为: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三方参检的部位;监理人与承包人两方参检的部位;第三方或承包人一方参检的部位。对施工质量进展检查的部位、检查及验收的表格格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按上述约定经承包人一方检查合格的部位报发包人或监理人备案。发包人和工程总监有权随时对备案的部位进展抽查或全面检查。
7.5.3
24小时内送交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签字24小时后未能签字视为质检结果已被发包人认可。此后3日内承包人发出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确认该质检结果的。 质量检查的权利。发包人及其授权的监理人或第三方在不阻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具有对任何施工区域进展质量监视、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的权利。承包人为此类质量检查活动提供便利。当其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结果合格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按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经质检发现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有权下达修复、暂停、撤除、返工、重新施工、更换等指。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开工日延误时不予延长。
7.5.5 7.5.6
因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的指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施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开工日相应顺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质检、质检表格和参检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验收和验收。承包人对自检合格的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在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前的48小时以书面形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双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前方可覆盖、进展紧后作业编制并提交隐蔽工程开工资料。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验收合格24小时后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的视为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隐蔽或进展紧后作业。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需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限定的时间内修正重新发包人
7.5.4
7.6 7.6.1
7.6.2
或和〕监理人验收。
7.6.3
未能按时参加验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隐蔽工程或中间验收部位验收的在收到验收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要求延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验收又未能参加验收的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其验收记录视为已被发包人、监理人认可。
再检验。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任何时间内有权对已经历收的隐蔽工程要求重新检验承包人按要求撤除覆盖、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经检验不合格时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不予延长;经检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程关键途径的延误按照13条变更和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
对施工质量结果的争议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委托双方一致同意的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展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责任方为承包人时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或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7.2
根据鉴定结果合同双方均有责任时根据各方的责任大小协商分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商定对开工日的延长。当双方对分担的费用、开工日延长不能达成一致时按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程序解决。 安康、平安、环境 安康、平安、环境理
(1) 遵守有关安康、平安、环境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双方的义务。
(2) 安康、平安、环境理施行方案。在现场开工前或约定的其他时间内承包人
将安康、平安、环境理施行方案提交给发包人。该方案的理、施行费用包括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在收到该方案后15日内提出建议并予以确认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建议自费修正。该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 在承包人施行安康、平安、环境理施行方案的过程包人需要在该方案之外
采取特殊措施的按13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4) 当事人确保其在现场的所有雇员及其分包人的雇员都经过了足够的培训并
具有经历可以胜任安康、平安、环境理工作。
7.6.4
7.7 7.7.1
7.8 7.8.1
(5) 当事人遵守所有与施行本工程和使用施工设备相关的现场卫生、平安和环
保的法律规定并按规定各自相关手续。 (6) 承包人为现场开工局部的工程建立安康保障条件、搭设平安设施并采取环
保措施等为发包人施工容许证提供条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容许的批准推延造成费用增加或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负责。 (7) 当事人装备专职工程师或理人员负责理、监视、指导职工安康、平安保护
和环境保护工作。承包人对其分包人负责。 (8) 承包人随时承受有关行政部门、行业机构、发包人、工程总监的安康、平
安、环境检查人员的监视和检查并为此提供方便。
7.8.2
现场职业安康理
(1)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职业安康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包括对雇用、安康、平
安、福利等方面的规定〕负责现场施行过程中员的职业安康和保护。 (2) 承包人遵守适用的劳动法规保护其雇员的合法休假权等合法权益并为其现
场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防护器具、防暑降温用品、必要的现场食宿条件和平安消费设施。 (3)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展相关作业的职业安康知识培训、危险及危害因素
交底、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有效措施按有关规定提供防止人身伤害的保护用具。 (4) 承包人在有有害作业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和说明。发包人及其委托人员未经
承包人允许、未装备相关保护器具进入该作业区域所造成的伤害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和费用。 (5) 承包人对有有害岗位进展防治检查对不合格的防护设施、器具、搭设等及
时整改消除危害安康的隐患。 (6) 承包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装备医务人员、急救设施保持食堂的饮食卫生保
持住地及其周围的环境卫生维护施工人员的安康。
7.8.3
现场平安理
(1) 发包人、监理人对其在现场的人员进展平安教育提供必要的个人平安用品
并对他们所造成的平安事故负责。发包人、监理人不得强承包人违犯平安施工、平安操作及开工试验或和〕开工后试验的有关平安规定。因发包人、监理人及其现场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给予顺延。
因承包人原因违犯平安施工、平安操作、开工试验或和〕开工后试验的有关平安规定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由承包人承担。 (2) 各方人员须遵守有关制止通行的须知包括制止进入工作场地以及临近工作场地的特定区域。未能遵守此约定所造成的伤害、损坏和损失由未能遵守此项约定的一方负责。 (3)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现场的平安工作包括其分包人的现场。对有条件的
现场实行封闭理。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平安技术措施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局部编制专项平安施工组织设计包括维护平安、防范危险和预防火灾等措施。 (4) 承包人包括承包人的分包人、供应商及其运输〕对其现场内及进出现场途
中的道路、桥梁、地下设施等采取防范措施使其免遭损坏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未按约定采取防范措施所造成的损坏或和〕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5) 承包人对其施工人员进展平安操作培训平安操作规程交底采取平安防护措
施设置平安警示标志和说明进展平安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道、封防震车间、高温高压、易燃易
爆区域和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作业时对施工现场及毗邻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的损害采取平安防护措施。施工开始前须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交平安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施行。
(7) 承包人施行爆破、放射性、带电、害性及使用易燃易爆、害性、腐蚀性物
品作业时含运输、储存、保〕时在施工前10天以书面形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并提交相应的平安防护措施方案经认可后施行。 (8) 平安防护检查。承包人在作业开始前发包人代表或和〕监理人对其提交的
平安措施方案及现场平安设施搭设、平安通道、平安器具和消防器具配置、对周围环境平安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展检查并根据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提出的整改建议自费整改。发包人或和〕监理人的检查、建议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
7.8.4
现场的环境保护理
(1) 承包人负责在现场施工过程中保护现场周围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
古树、名木及地下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因承包人未能发包人并未能得到发包人进一步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害、损失、赔偿等费用增加或和〕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7.8.5
第 8 条8.1 8.1.1
(2) 承包人采取措施并负责控制或和〕处理现场的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和噪声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因此发生的伤害、赔偿、罚款等费用增加或和〕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负责。 (3) 施工现场残留、废弃的垃圾承包人及时或定运到发包人或当地有关行政部
门指定的地点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及对作业的影响。因此导致当地行政部门的罚款、赔偿等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事故处理
(1) 承包人或其分包人的人员在现场作业过程生亡、伤害时承包人或其分包人
立即采取救护措施并立即报揭露包人和或〕救援发包人有义务为此项抢救提供必要条件。承包人维护好现场并采取防止事故蔓延的相应措施。 (2) 对重大伤亡、重大财产、环境损害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立即
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发包人代表和监理人。同时按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 (3) 合同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按照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的最终结果。 (4)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限、设备保证内造身和财产损害
的由承包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员工食物中、地方病及职业安康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开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开工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开工试验的义务 承包人的义务
(1) 在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开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须完成相应单项工程或和〕
工程的施工作业不包括:为开工试验、开工后试验必须预留的施工部位、
不影响开工试验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工程〕;并在开工试验开始前按合同约定需完成的检查、检验、检测和试验。
(2) 在开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根据7.6款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约定向发
包人提交相关的质检资料及其开工资料。 (3) 根据第 10条开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进展开工后试验承包人同时
须完成5.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人员培训并在开工试验前提交5.2.4款约定的操作维修手册。
(4) 开工试验方案。在到达开工试验条件20日前承包人将开工试验方案提交给
发包人。发包人在10日内对方案提出建议和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自费对开工试验方案进展修正。开工试验方案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由承包人负责施行。开工试验方案提交的份数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方案包括:
1〕开工试验方案编制的根据和原那么; 2〕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分工;
3〕单项工程开工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4〕单件、单体、联动试验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
5〕开工试验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的类别、性能、试验及验收格式; 6〕水、电、动力等条件的品质和用量要求; 7〕平安程序、平安措施及防护设施;
8〕开工试验的进度方案、措施方案、人力及机具方案安排; 9〕其他 (5)
8.1.2
发包人的义务
(1) 发包人有义务催促、检查承包人按确认后的开工试验方案完成开工试验包
括所需的电力、供水、动力供应及消耗材料准备等〕。 (2) 发包人有义务检查开工试验的备品备件库存有的话〕。其中: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的发包人有权从合同价格中扣除相应款项。
8.1.3
开工试验指导机构。开工试验指导机构负责开工试验的指导、组织和协调。承包人提供开工试验所需的人力、机具并负责完成试验。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提供开工试验方案中约定的相关条件及开工试验的验收。 开工试验的检验和验收
承包人在某项开工试验开始36小时前向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发出包括试验的工
8.2 8.2.1 8.2.2 8.2.3
程、内容、地点和验收时间。发包人或和〕监理人在接到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承包人参加试验合格后双方在试验记录及验收表格上签字。
验收不合格的在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指的时间内由承包人修正并重新试验并发包人或和〕监理人重新验收。
8.2.4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验和验收时在接到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要求延不能超过48小时。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试验又未能参加试验和验收承包人可按的试验工程内容自行组织试验试验结果视为经发包人或和〕监理人认可并通过验收。
不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是否参加开工试验和验收发包人有权责重新试验。当重新试验不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负责使开工试验进度延误时开工日不予延长;当重新试验合格时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和〕开工日的延长按照13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的约定作为一项变更。 开工试验验收日的约定
(1) 某项开工试验的验收日和时间。按该项开工试验通过的日和时间作为该项
开工试验验收的日和时间; (2) 单项工程开工试验的验收日和时间。按其中最后一项开工试验通过的日和
时间作为该单项工程开工试验验收的日和时间; (3) 工程的开工试验日和时间。按最后一个单项工程通过开工试验的日和时间
作为工程开工试验验收的日和时间。
8.3 8.3.1
开工试验的平安和检查
承包人按7.8款安康、平安和环境的约定并结合开工试验的通电、通水、通气、试压、试漏、吹扫、转动等特点对触电危险、易燃易爆、高温高压、压力试验、机械设备运转等制定开工试验的平安程序、平安制度、防火措施、事故制度及事故处理方案在内的平安操作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对发包人提出的建议、和要求承包人自费修正并经发包人确认后施行。发包人确实认并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合同责任。承包人为开工试验提供平安防护措施和防护用品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
承包人对员进展开工试验的平安培训并对开工试验的平安操作程序、场地环境、操作制度、应急处理措施等进展交底。
发包人或和〕监理人有义务按照经确认的开工试验平安方案中的平安规程、平安制度、平安措施等对其理人员和操作维修人员进展开工试验的平安教育自费提供
8.2.5
8.2.6
8.3.2
8.3.3
参加监视、检查人员的防护设施。
8.3.4 8.3.5
按款开工试验指导机构的开展开工试验的组织、协调和施行防止人身伤害和事故发生。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事故由发包人承担其相应责任、费用和赔偿。造成工程开工试验进度方案延误时开工日相应顺延。
8.4 8.4.1 8.4.2
延误的开工试验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开工试验延误致使合同约定的工程开工日延误时根据4.5款误损害赔偿的约定承包人承担误赔偿责任。
发包人组织的开工试验。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开工试验指导机构的开工试验进度方案进展某项开工试验时且在收到试验指导机构发出的后的10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进展该项开工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该项开工试验试验的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根据款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承包人开工试验延误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其合理费用使开工试验进度方案延误时开工日给予相应顺延。 重新试验和验收
承包人未能通过相关的开工试验可根据8.1.1款第6〕项的约定重新进展此项试验并按8.2款的约定进展检验和验收。 8.2款的约定进展检验和验收。 未能通过开工试验
因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开工试验该项开工试验允许再进展但再进展最多为两次两次试验后仍不符合验收条件开工日不予延长相关费用及相关事项按下述约定处理。
(1) 该项开工试验未能通过对该项操作或使用不存在本质影响承包人自费修复。 (2) 该项开工试验未能通过对操作或使用有本质性影响发包人有权指承包人更
换相关局部并进展开工试验。发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使开
8.4.3
8.4.4
8.5 8.5.1
8.5.2 8.6 8.6.1
8.7
第 9 条9.1 9.1.1
9.1.2 9.2 9.2.1
9.2.2
工日延误时承包人承担误损害赔偿责任。
(3) 未能通过开工试验使单项工程的任何主要局部丧失了消费、使用功能时发
包人有权指承包人更换相关局部承包人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使发包人增加的费用有权根据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4) 未能通过的开工试验使整个工程丧失了消费或和〕使用功能时发包人有权
指承包人重新设计、重置相关局部因此招致的费用增加、开工日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且有权根据款的索赔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或根据18.4款的约定有权解除合同。
开工试验结果
开工验收及试验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经发包方按相关考核确认。
工程接收 工程接收
按单项工程或和〕按工程接收。根据工程工程的详细情况和特点在专用条款约定对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进展接收。 (1) 按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
根据0条开工后试验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进展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开工后试验发包人承担试运行考核责任的。
(2) 对不存在开工试验或开工后试验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承包人完成扫尾工
程和缺陷修复并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的按合同约定工程接收和开工验收。
接收证书
承包人在工程或和〕单项工程具备接收条件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接收证书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的10日内组织接收并签发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接收证书。
单项工程的接收日以8.2.6款第2项约定的日作为接收日。 工程的接收日以8.2.6款第3项约定的日作为接收日。
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对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操作、使用没有本质影响的扫尾
工程和缺陷修复不能作为发包人不接收工程的理由。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确定的承包人完成该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的合理时间作为接收证书的附件。
9.3 9.3.1 9.3.2
接收工程的责任
保安责任。自单项工程和或 〕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保安责任。 照责任。自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之日起发包人承担其照责任。并负责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维护、保养、维修,不包括需由承包人完成的缺陷修复和零星扫尾的工程部位及其区域。
未能接收工程
不接收工程。当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后的15日内不组织接收视为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证书申请已被发包人认可。从6日起发包人根据9.3款的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未按约定接收工程。承包人未提交单项工程或和〕工程接收证书申请的、或未能通过单项工程或工程接收条件的发包人有权回绝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 发包人未能遵守本款约定使用或强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将承担9.3款接收工程约定的相关责任以及已被使用或强接收的单项工程或和〕工程后进展操作、使用等所造成的损失、损坏、损害和或〕赔偿责任。
第 10 条 开工后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开工后试验遵守本条约定。
10.1 10.1.1
权利与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1)
(2) 发包人有义务组建开工后试验结合协调指导机构根据批准的开工后试验方
案进展分工、组织完成准备工作、开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结合协调指导机构的设置方案及其分工职责等作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 (3)
(4) 发包人在开工后试验阶段向承包人发出的组织安排、指和以书面形式送达
承包人的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收到日、时间和签名。
9.3.3 9.4 9.4.1
9.4.2
(5) 发包人有权在紧急情况下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紧急指承包人立
即执行。当承包人未能按发包人的指执行因此造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在发出口头指后12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再发出补充指并送交工程经理。 (6) 发包人在开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1.2
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
(1) 承包人在发包人组建的开工后试验结合协调指导机构的统一安排下派出具
有相应资格和经历的人员指导开工后试验。承包人派出的开车经理及其指
导人员在开工后试验间分开现场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
(2)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和本工程开工后试验的特点编制开工后试验方案。并
在开工试验开始前向发包人提交开工后试验方案。方案包括:工程、单项工程及其相关部位的操作试验程序、资源条件、试验条件、操作规程、平安规程、事故处理程序及进度方案等。经发包人审查并批准后施行。提交开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在在专用条款约定。 (3) 承包人未能执行发包人的安排、指和而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
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 (4) 承包人有义务对发包人的组织安排、指和提出建议并说明来由。 (5)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以口头指承包人进展的操作、工作及作业承包人立即
执行。承包人对此项指做好记录并做好施行的记录。对此发包人在12小时内将该口头指再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
发包人未能在1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发出此项口头指的补充时承包人及其工程经理有权在接到口头指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口头指交发包人发包人须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并签署接到的日和时间。当发包人未能在24小时内在回执上签字确认视为已被发包人确认。
承包人因执行此项口头指而发惹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工程损害和费用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
(6) 操作维修手册的缺陷责任。承包人负责编制的操作维修手册因手册缺陷造
成的事故责任、人身伤害和工程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7)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和〕行业规定在开工后试验阶段的其他义务和工作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2
开工后试验程序
10.2.1
10.2.2
10.2.3
10.2.4
10.2.5
10.3 10.3.1
10.3.2
10.3.3
10.3.4
承包人根据结合协调指导机构批准的开工后试验方案提供全部电力、水、燃料、动力并组织安排其理人员、操作维修人员和其他各项准备工作。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开工后试验方案完成方案中约定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开工后试验所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材料、工具和器具及由承包人完成的其他准备工作。 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开工后试验方案按照单项工程内的任何局部、单项工程、单项工程之间、或和〕工程的开工后试验程序和试验条件组织开工后试验。 结合协调指导机构组织全面检查并落实工程、单项工程及工程的任何局部开工后试验需要的资源条件、试验条件、平安设施条件、消防设施条件、紧急事故处理设施条件或和〕相关措施保证记录仪器、专用记录表格的齐全和数量的充分。
开工后试验日的。发包人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接收工程日后的15日内承包人开始开工后试验的日。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除外。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接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20日内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日内进展开工后试验自第21日开始、或自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开始日后的第开始发包人承担承包人由此发生的相关窝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提供的设备、设施闲置费、理费及其合理利润。
开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
按照批准的开工后试验方案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操作程序进展试验到达合同约定的工程或和〕单项工程的消费功能或和〕使用功能。
发包人的操作人员和承包人的指导人员在开工后试验过程中的同一个岗位上的试验条件记录、试验记录及表格上如实填写数据、条件、情况、时间、及约定的其他内容。 试运行考核 (1)
(2) 根据相关行业对试运行考核周的规定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试运行考核的时间
周。 (3) 试运行考核通过或使用功能通过后双方共同整理开工后试验及其试运行考
核结果并编写评价。一式两份经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各持一份作为本合同组成局部。发包人并根据10.7款的约定颁发考核验收证书。
或和〕效劳收益的所有权。单项工程和或〕工程开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间的任何收益或效劳收益均属发包人所有。
10.4 10.4.1 10.4.2
开工后试验的延误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开工后试验延误时采取措施尽快组织配合发包人开始并通过开工后试验。
重新进展开工后试验
款约定的试验程序、试验条件重新进展此项试验。
承包人重新进展的开工后试验给发包人增加了额外费用时发包人有权根据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未能通过考核
因承包人原因使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考核但尚具有消费功能、使用功能时按以下约定处理:
(1) 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1〕承包人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2〕发包人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或建筑艺术造型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 直至承包人通过了试运行考核。承包人对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工程或
和〕单项工程提出自费调查、调整和修正并被发包人承受时双方商定相应的调查、修正和试验限发包人为此提供方便。在通过该项考核之前发包人可暂不按10.6款第1〕项约定提出赔偿。
10.4.3 10.5 10.5.1 10.5.2 10.5.3
10.6
10.7 10.7.1 10.7.2 10.8
开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按工程或和〕按单项工程颁发开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
丧失了消费价值和使用价值
因承包人的原因工程或和〕单项工程未能通过开工后试验并使整个工程丧失了消费价值或使用价值时发包人有权提出未能履约的索赔。但发包人不得将本合同以
外的连带合同损失包括在未履约赔偿和索赔之中。
不包括的连带合同:投产、使用后的销售合同、预计盈利、消费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开工后试验及试运行考核周以外所签订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电力、水、燃料等供应合同以及运输合同等损失。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第 11 条 质量保修责任 11.1 11.1.1
质量保修责任书
质量保修责任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是开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按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内容、范围、限和责任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作为本合同附件。单项工程或和〕工程的接收日或单项工程或和〕工程视为被接收的日是承包人保修责任开始的日。
承包人未能提交质量保修责任书、无正当理由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可不与承包人开工结算不承担尚未支付的开工结算款项的相应利息尽约定了延支付利息。
当承包人提交了质量保修责任书提请与发包人签订该责任书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延付款利息时但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签署质量保修责任书发包人从接到该责任书的1天起承担开工结算延支付的利息。
11.2 11.2.1 11.2.2 11.2.3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质量保修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的约定支付被暂扣的质量保修金额。
11.1.2
第 12 条 工程开工验收 12.1 12.1.1
开工验收及完好的开工资料
工程符合9.1款工程接收的相关约定和或〕已按10.8款的约定颁发了开工后试验及考核验收证书并完成了
发包人在接到开工验收和完好的开工资料后的25日内提出修改或确认承包人自费修改。25日内发包人未提出修改视为开工资料或和〕开工验收已被确认。 分建立、分投产或分使用的工程按 开工验收
12.1.2
12.1.3 12.2
12.2.1 12.2.2
14.12.结清开工结算的款项。
12.2.3
第 13 条 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 13.1 13.1.1
13.1.2
13.1.3
13.2 13.2.1
变更权
变更权。发包人拥有批准变更的权限。自合同生效后至工程开工验收前的任何时间内发包人有权下达变更指。变更指以书面形式发出。
变更。由发包人批准并发出的书面变更指、口头变更指属于变更。包括:发包人直接下达的变更指、或经发包人批准的由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
承包人对自身的设计、采购、施工、开工试验、开工后试验存在的缺陷自费修正、调整和完善不属于变更。
变更建议权。承包人有权随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变更建议包括:缩短工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营运的费用进步开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给发包人带来的长远利益和其他利益。发包人接到此类建议后发出:不采纳、采纳、补充进一步资料的书面。 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范围
(1) 对消费工艺流程的调整但未扩大或缩小初步设计批准的消费道路和规模、
或未扩大或缩小合同约定的消费道路和规模; (2) 对平面布置、竖面布置、局部使用功能的调整但未扩大初步设计批准的建
筑规模未改变初步设计批准的使用功能;或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 (3) 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调整; (4) 对区域内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的调整; (5) 对设备、材料、部件的性能、规格和数量的调整; (6) 因执行新公布的法律、、引起的变更;
13.2.2
13.2.3
13.2.4
13.2.5
13.2.6 13.3 13.3.1
(7) 其他超出合同约定的设计事项; (8)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采购变更范围
(1) 承包人已按发包人批准的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
供货、运输等发包人承包人选择该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2) 因执行新公布的法律、、引起的变更;
(3) 发包人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 (4) 发包人要求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开工后试验物资的采
购数量。
施工变更范围
(1) 根据13.2.1款的设计变更造成施工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增
减; (2) 发包人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
(3) 根据5.2.1款第1〕项、第2〕项之外新增加的施工障碍;
(4) 发包人对开工试验经历收或视为验收合格的工程重新进展开工试验; (5) 因执行新公布的法律、、引起的变更。 (6) 上述变更所需的附加工作。
发包人的赶工指。承包人承受了发包人的书面以发包人认为必要的方式加快设计、施工或其他任何局部的进度时承包人为施行该赶工指需对工程进度方案进展调整并对所增加的措施和资源提出估算经发包人批准后作为一项变更。当发包人未能批准此项变更承包人有权按合同约定的相关阶段的进度方案执行。
45天承包人恳求复工时仍不能复工或因不可抗力持续而无法继续施工应一方要求以变更方式调减受暂停影响的局部工程。 其他变更。根据工程的详细特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变更程序
变更。为防止变更对工程的功能或使用功能等产生不利后果发包人的变更事先以
13.3.2
13.3.3
13.3.4 13.4 13.4.1
13.4.2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的建议。承包人接到发包人的变更后有义务在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建议包括:
(1) 承受发包人变更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中包括: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施行
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消耗的估算。此项变更引起开工日延长时在中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方案。
承包人未提交增加费用的估算及开工日延长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风格整和开工日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费用及开工日延长的责任。
(2) 不承受发包人变更中的此项变更时建议中包括不支持此项变更的理由理由
包括:
1〕此变更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2〕或承包人难以获得变更所需的特殊设备、材料、部件; 3〕或变更将降低工程的平安性、稳定性、适用性;
4〕或对消费性能保证值、使用功能保证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等。
10日内对此项建议给予审查并发出批准、撤销、改变、提出进一步要求的书面。承包人在等待发包人回复的时间内不能停顿或延误任何工作。 (1)
发包人在下达的变更指中未能确认承包人对此项变更提出的估算或和〕开工日延长自发包人接到此项书面建议后的1日开始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算、或和〕开工日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2)
紧急性变更程序
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发出紧急性变更指责承包人立即执行此项变更。承包人接到此类指后立即执行。
承包人在紧急性变更指执行完成后的1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施行此项变更的工作内容以及设备、材料、人力、机具等资源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因执行此
项变更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提出开工日延长说明理由并提交进度方案。 承包人未能在此项变更完成后的10日内提交实际消耗的费用及相关取费、或和〕延长开工日的书面资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风格整和开工日延长发包人不再承担此项变更的任何责任。
13.4.3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的此项书面后的10日内未能批准承包人的费用或和〕开工日延长自接到该的1 日后视为承包人提交的费用、或和〕开工日延长已被发包人批准。
13.5
变更价款确定
每项变更价款确实定按人工、机具、工程量等单价含取费〕确定变更价款;或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按协商的价格确定变更价款;或其他。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3.6
建议变更的利益分享
13.7
合同价风格整
在下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承包人将调整合同价格的原因及调整金额以书面形式发包人或监理人。经发包人确认的合理金额作为合同价格的调整金额并在支付当工程进度款中支付或扣减调整的金额。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后应予确认是否同意或提出修改。合同价风格整包括以下情况:
(1) 合同签订后因法律、行规、变化和需遵守的行业规定影响合同价格; (2) 发包人根据13.3款至13.5款变更程序中批准的变更费用的增减; (3) 根据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增减的款项调整。合同中未能约定的增减款项发包人
不承担调整合同价格的责任。除非适用法律另有规定;
13.8
合同价风格整的争议
经协商未能对工程变更的费用、合同价格的调整或开工日的延长达成一致发生争议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4 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1
合同总价。本合同为总价合同除根据3条变更和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合同中其它相关增减金额的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做调整。 付款
(1) 合同价款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在中国境内支付给承包人。
(2) 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应付款类别和付款时间安排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4.1.2
14.2 14.2.1
担保
履约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时履约保的格式、金额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支付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履约保时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交支付保。支付保的格式、内容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保。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时预付款保的格式和提交时间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
预付款金额。发包人同意将按合同价格的的一定比例作为预付款金额详细金额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预付款抵扣
抵扣预付款。预付款的抵扣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2.2
14.2.3
14.3 14.3.1
14.3.2 14.3.3
14.4 14.4.1
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包括采购进度款、施工进度款、开工试验进度款以及开工后试验效劳费和工程总承包理费等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等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根据工程详细情况应付的其他进度款在专用条款约定。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与支付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时扣减。根据11. 1款约定的质量保修金额和质量保修金额暂扣的约定暂时扣减。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4.4.2 14.5 14.5.1
14.5.2
14.6 付款条件与时间安排 根据专用条款约定执行。
14.7 14.7.1
付款时间延误
因发包人的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从此后的5天开始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延付款的利息作为延付款的违约金额。
发包人延误付款15天以上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发包人收到后仍不能付款承包人可暂停局部工作视为发包人导致的暂停并遵照4.6.1款发包人的暂停的约定执行。
当协商签订延付款协议书时发包人按延付款协议书中约定的数、时间、金额和利息付款;当双方未能达成延付款协议时导致工程无法施行承包人可停顿局部或全部工程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导致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顺延。
14.7.2
14.7.3
发包人的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并影响到整个工程施行承包人有权根据18.2款的约定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 税务与关税
发包人与承包人按有关纳税规定各自履行各自的纳税义务含进口关税。 一方享有本合同进口工程设备、材料、设备配件等进口和关税减免时另一方有义务就减免税手续给予协助和配合。 索赔款项的支付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判决的发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业发包人可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付款方案表的付款中扣减该索赔款项。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各工程进度款中缺乏以抵扣发包人的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承包人提交履约保时可从履约保中抵扣。当履约保缺乏以抵扣时或未约定履约保时承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经协商确定的、或经仲裁裁定的、或判决的承包人应得的索赔款项承包人可在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当付款方案表的付款申请中单列该索赔款项发包人在当付款中支付该索赔款项。当发包人未能支付该索赔款项时且合同约定了业主提交支付保时承包人有权从业主提交的支付保中抵扣。当双方未能约定支付保时发包人须另行支付该索赔款项。 开工结算
14.8 14.8.1 14.8.2
14.9 14.9.1
14.9.2
14.10
14.10.1 提交开工结算资料。根据12.1款的约定承包人提交的开工验收和完好的开工资
料被发包人认可后的30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开工结算和完好的开工结算资料。 14.10.2 最终开工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开工结算和完好的开工结算资料后
的30日内经审查并提出修改协商一致后由承包人自费修正并提交最终的开工结算和最终的结算资料。 14.10.3 结清开工结算的款项。发包人的约定提交了最终开工结算资料的30日内结清开
工结算的款项。结清后发包人约定提交的履约保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将发包人约定提交的支付保返还给发包人。 14.10.4 未能答复开工结算。发包人约定提交的开工结算和完好的开工结算资料的30日
内未能提出修改也未予答复视为发包人认可了该开工结算资料作为最终开工结算资料。发包人约定结清开工结算的款项。 14.10.5 开工结算的争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开工结算及完好的结算资料后的30
日内对工程开工结算的价款发生争议时共同委托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造价咨询进展开工结算审核按审核结果结清开工结算的款项。对审核结果仍有争议时根据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第 15 条 15.1 15.1.1
承包人的投保
按适用法律、行规规定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投保类别由承包人投保的种类其投保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在专用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投保的种类、范围、投保金额、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等。
(1) 适用法律、行规规定的及本专用条款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根据
工程施行阶段的需要按投保; (2)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新公布的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承包人投保的强迫性
根据13条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
15.1.2
单对结合被人提供时赔偿对每个结合被人分别施用。承包人代表自己的被人保证其被人遵守单约定的条件及其赔偿金额。
承包人从人收到的理赔款项用于保单约定的损失、损害、伤害的修复、购置、重建和赔偿。
承包人在投保工程及其投保限内向发包人提供单副本、保费支付单据复印件和单生效的证明。
15.1.3
15.1.4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
对于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无应投保方是任何一方其在投保时均将本合同另一方同时列为合同项下的被人。详细的投保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5.3 15.3.1
的其他规定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的设备、材料、部件的运输险由承包人投保。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中。除非专用条款中另有约定。
事项的意外发生时在场的各方均有责任努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损害的扩大。 本合同约定以外的险种根据各自的需要自行投保费用由各自承担。
15.3.2 15.3.3
第 16 条 违约、索赔和裁决 16.1 16.1.1
违约责任
发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
(2) 发包人未能按13条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开工
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 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当造成工程关键途径延误时开工日顺延。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1.2
承包人的违约责任。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1)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6.2款对其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材料、部件进展检
验的约定、7.5款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开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开工后
试验导致的任何主要局部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消费价值、使用利益; (3) 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4)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容许、或适用法律不允许转让的将
工程转让别人。
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16.2 16.2.1
索 赔
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的相关情况与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承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责任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索赔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展: (1) 发包人在索赔发生后的90日内向承包人送交索赔。未能在索赔发生后的90
日内发出索赔承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发包人在发出索赔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供说明索赔的正当理
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等相关资料; (3)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于30日内与发包人协商解决或给予
答复或要求发包人进一步补充提供索赔理由和证据; (4)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送交的索赔资料后30日内未与发包人协商、未予答复、
或未向发包人提出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承包人认可。
16.2.2
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责任和义务且根据本合同的任何条款的约定、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的相关情况和事项认为有权得到由发包人承担的损失、损害和伤害的赔偿及开工日延长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赔偿义务时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索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并遵循如下程序进展:
(1) 索赔发生后3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未在索赔发生后的30日内发出索
赔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2) 承包人在发出索赔后的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交说明索赔的正当理
由、条款根据、有效的可证实的证据和索赔估算资料的; (3)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有关索赔资料的后于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或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按本款第3〕项提交的和补充资料后的30日内未与承
包人协商、或未予答复、或未向承包人提出进一步补充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被发包人认可。
16.3
争议和裁决
16.3.1
争议的解决程序。发生争议时当事人首先采取协商方式和解;经协商无法和解或当事人说明不愿协商和解时采取诉讼解决索赔争议争议解决的方式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争议不影响履约。发生争议后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保持工程继续施行。除非出现以下情况任何一方不得停顿工程或局部工程的施行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经合同双方协议停顿施行; (2) 仲裁机构或责停顿施行。
16.3.2
16.3.3
第 17 条 不可抗力 17.1 17.1.1
不可抗力发生时的义务
义务。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发生的一方有义务立即另一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工程现场照的责任方在不可抗力发生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施行的施工或工作立即停顿。 义务。不可抗力完毕后的48小时内工程现场的照方是承包人时承包人须向发包人受害和损失情况。当不可抗力持续发生时承包人每周向发包人和工程总监受害情况。对周另有约定时除外。 不可抗力的后果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损害、伤害所发生的费用及延误的开工日根据如下约定 (1) 永久性工程及其设备、材料、部件等损失、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 受雇人员的伤害分别按照各自的雇用合同关系负责处理;
(3) 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财产和临时工程的损失、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4) 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 不可抗力发生后因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保护义务导致的延续损失、损
害由迟延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其损失; (6) 发包人恢复建立时承包人在接到后的20日内、或双方根据详细情况约定的
时间内提交清理、修复的方案及其估算以及进度方案安排的资料和经发包人确认后所需的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恢复建立的开工日相应顺延。
17.1.2
17.2
第 18 条 合同解除 18.1 18.1.1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改正。承包人未能按合同履行其职责、责任和义务发包人可承包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纠正并补救其违约行为。
由发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以下原因以书面形式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的局部工作。在发出解除合同15天前告知承包人。发包人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 (1)
(2) 3.8.4款的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 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方案发包人指其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方案
时承包人无作为; (4) 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拖延达30天以上; (5) 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说明不履行合同; (6)
(7) 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说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或和〕
清算程序。 发包人不能为另行安排其他承包人施行工程而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局部工作。发包人违犯该约定时承包人有权根据本项约定提出仲裁或诉讼。
18.1.3
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后的工作。在解除合同的30日内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承包人完成以下工作:
(1) 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平安、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顿执行所
有被解除的工作; (2) 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技术资料及其他移
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3)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在移交前
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维护和保养; (4) 移交相应施行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
18.1.2
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开工资料等;
(5) 向发包人提交全局部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其中包括:承包人提供的永
久性工程物资含现场保的、已经订货、正在加工的、运输途中的、运抵现场尚未交接的〕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之日之前发生的、合同约定的此类款项。承包人有义务协助并配合处理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分包人的关系; (6) 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将其与被解除合同或被解除局部工作相关的和正在执
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永久性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7)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其未被解除的合同局部工作;
(8) 在解除合同的结算尚未结清之前承包人不得将其机具、设备、设施、周转
材料、措施材料撤离现场或和〕撤除。除非得到发包人同意。
解除日的结算资料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2)
(3) 发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扣减完的应收款余额有权从款约定的承包人提交的履
约保中扣减此后将履约保返还给承包人。 (4) 发包人按上述约定扣减后仍有未能收回的款项时或合同未能约定提交履约
保时仍有未能扣减应收款项的余额时可拘留与应收款价值相当的承包人的机具、设备、设施、周转材料等作为抵偿。
承包人的撤离 (1) (2)
解除合同后继续施行工程的权利。发包人可继续完成工程或与其他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发包人有权与其他承包人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8.1.4
18.1.5
18.1.6
18.1.7
18.218.2.1
由承包人解除合同。以下原因承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发包人解除合同但在发出解除合同15天前告知发包人:
(1) 发包人延误付款达60天以上或根据4.6.4款承包人要求复工的约定的情况
时; (2) 发包人本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影响承包人施行工作停顿30天
以上; (3) 出现7条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继续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已成为不可能或不必
要;
(4) 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说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或
和〕清算程序或发包人无力支付合同款项。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根据本款第1〕项、2〕项解除合同的后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时承包人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关键道路延误时开工日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8.2.2 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后停顿和进展的工作如下:
(1) 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平安、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顿所有进一
步的工作; (2) 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承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物资包括现场保的、
已经订货的、正在加工制造的、正在运输途中的、现场尚未交接的〕。在未移交之前承包人有义务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永久性工程物资的保、维护和保养; (3) 移交已经付款并已经完成和尚待完成的设计、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
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开工资料等。应发包人的要求对已经完成但尚未付款的相关设计、图纸和资料等按商定的价格付款后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提交给发包人。 (4) 向发包人提交全局部包合同及执行情况说明由发包人承担其费用。 (5) 应发包人的要求承包人将分包合同转让至发包人或和〕发包人指定方的名
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其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6) 在承包人自留资料中销毁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其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
备份。
18.2.3 解除合同日的结算资料
18.2.4
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1) (2)
(3) 承包人尚有其他未能收回的应收款余额合同又未约定发包人按14.2.日起
按中国人民银行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拖欠的余额和利息。发包人在此后的60日内仍未支付承包人有权根据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4)
18.2.5
承包人的撤离。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本工程范围购置的设备和材料及保障消费平安需要以外的所有其他物资、机具、设备和设施全部撤离现场。 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解除合同的争议。合同一方对解除合同、或对解除日的结算资料有争议采取友好协商解决。经友好协商仍存在争议、或有一方不承受友好协商时根据16.3款争议和裁决的约定解决。
18.3 18.3.1
18.3.2
第 19 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9.1 19.2
合同生效。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满足之日生效。
合同双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发电量保证质保为工程开工验收后二年发电量保证为二年〕完毕1个月后双方结清财务手续后假设有索赔那么在索赔完成后〕合同终止。
合同双方在合同终止后遵循老实信誉原那么履行、协助、等义务。
19.3
第 20 条 补充条款
根据有关法律、行规、行业规定结合工程施行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的内容在专用条款中详细约定、补充或修改。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合同副本一式8份双方各执正本两份副本四份。
专用条款
条 一般规定
1.1 定义与解释
根据本合同工程的特点补充约定的其他定义: 无
1.2 语言文字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
1.3 适用法律
合同双方需要明示的法律、行规: 无
1.4 、
本合同适用的、名称〕:、或和〕行业。 发包人提供的国外、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无
没有成文、规定的约定:
发包人的技术要求: 见附件施工图纸和技术相关内容 承包人提交施行: 见附件工程施行方案相关内容
研发试验或培训〕方案名称〕: 见附件光伏发电场消费培训方案 。
1.5 事项
规定见通用条款.6项。不另行签订商业协议和技术协议。
第2条 发包人
2.1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的: ; 发包人代表的职务: 法人代表 ; 发包人代表的职责:代表发包人履行发包人的义务。
2.2 监理人
监理名称:
工程总监理: 监理的范围: 监理的内容: 监理的职权: 监理的权限:
第3条 承包人
3.1 承包人组成:本工程由 后称为承包方〕作为总承包方。 3.4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利
经合同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提交的报表类别、名称、要求、、提交的时间和份数: 另
行商议〕 .
总承包人就本工程在移交给业主方时,工程需满足光伏发电站相关验收要求,满足青海电网
并网相关要求,满足青海电监电站并网相关要求.保障获得青海电网并网质量监视和检查站的并网前、并网时、并网后三青海电监资质中心并网容许证和发电容许证并就工程建立在电监进展备案工作。
3.5 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 工程经理职责: 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职责
工程经理权限: 根据承包人法人代表的授权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因擅自更换工程经理或工程经理兼职其他工程经理的违约约定:未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授权工程经理的委托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6 分包
分包约定
约定的分包事项和分包人单: 分包须获得发包人同意
第4条 进度方案、延误和暂停
4.1 工程进度方案
4.1.1 承包人提交工程进度方案的份数和时间: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2份承包方签字盖章的正式进度方案方案。 4.2 设计进度方案
在工程进度方案中向业主报送。 4.3 采购进度方案
采购开始日。工程物资采购及开始日的约定:在工程进度方案中向业主报送。
4.5 施工进度方案
施工进度方案以表格或文字表述〕
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方案名称〕:太能光伏并网发电工程施工方案
提交关键分局部项工程施工方案名称〕: 用水用电施工、综合楼建立、条形根底及支架工程施工、逆变室施工、电池组件安装、电缆敷设、电气设备安装等包括不限于此〕。 4.6 误赔偿
因承包人原因使开工日延误每延误1天的误赔偿金额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的 0.2 、累计赔偿金额为: 5 。
第5条 技术与设计
5.1 消费工艺技术
承包人提供的消费工艺技术
工程试运行考核保证值或和〕使用功能的说明如下:根据经审核批准的设计保证值
考核。
发电量考核原那么:详见技术协议
5.2 设计 5.2.1 发包人的义务
1〕提供工程根底资料。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附
件技术和可研技术资料。 2〕提供现场障碍资料。发包人提供的现场障碍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
由承包人根据前现场勘察的尽可能提供的资料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获得相关现场障碍资料。
5.2.2 承包人的义务
经合同双方商定发包人提供的工程根底资料、现场障碍资料的如下局部可按本款中约定的如下时间限提出进一步要求: 无
5.2.4.1. 总承包人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土建、安装、调试、验收、试
运行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效劳。
5.2.4.2. 总承包人需派代表到现场进展技术效劳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调试、试运行和
性能验收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5.2.4.3. 总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向业主方提交执行合同中规定的效劳工作的
组织方案一式两份。
5.2.4.4. 总承包人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业主方参与总承包人的技术设计并向业主方解释
技术设计。
5.2.4.5.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除特殊原
因外另一方应同意参加。
5.2.4.6. 各次会议及其他联络方式双方均应签订会议或联络纪要如涉及费用变化应在纪
要中明确提出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
5.2.4.7. 总承包人提出的并经双方联络会上确定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效劳方案在未
经业主方书面同意前不得改变或修改但业主方有权以适应现场条件提出合理的变更或修改并向总承包人作书面总承包人应给予充分考虑并满足业主方的要求。
操作维修手册和消费运营。提交的份数和最终提交限:12份1份开工移交时提交。
5.2.4.8. 业主方有权将总承包人所提供的一切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
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 5.2.4.9. 对盖有“件〞(或等)的总承包人、业主方的资料双方都有为其的义务。 5.2.4.10. 总承包人的分包商对合同设备提供技术效劳或去现场工作应由总承包人统一组
织并征得业主方同意费用应由总承包人自行负担。
5.2.4.11. 总承包人须对其合同范围内的供货、设备(包括分包与外购的)及技术接口、技
术效劳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5.2.4.12. 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它设备装置总承包人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
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
5.2.4.13. 总承包人派到现场效劳的技术人员应是有理经历、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业
主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总承包人现场效劳人员总承包人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业主方认可的效劳人员。假设业主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总承包人没有答复将按视为延误工等同处理。
5.2.4.14. 由于总总承包人技术效劳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忽略和错误以
及总承包人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总承包人负责。
第6条 工程物资
6.1 工程物资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 无 通用条款相应采用无发包方供货方式执行。
承包人提供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类别、估算数量或和〕规格: 承包人负责提供本工程的除电池组件供货外的〕全部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的永久性工程设备除电池组件供货外的〕、材料、部件和备品备件需按照〕开工后的安装记录设备试验、系统调试在开工移交时提交份数为2份
一份。
6.2 工程物资保与剩余
工程物资保
委托承包人保的工程物资的类别和估算数量: 应用于工程的全部永久性及施工过程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部件。
承包人提交保、维护方案的时间: 承包人负责保采购的物资及电池组件〕。 由发包人提供的库房、堆场、设施及设备: 发包人不提供帮助协调。
第7条 施工
7.1 发包人的义务
提供基准坐标资料
发包人提供的基准坐标资料和勘测。
进场条件和进场日
承包人的进场条件: 现状
承包人的进厂日: 按承包人的施工组织确定或签订合同15天内。
7.2 承包人的义务
施工组织设计
提交工程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份数和时间:2份施工开始14个日历日前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
提交临时占地资料的时间:施工开始14个日历日前。
提供临时用水电等资料
承包人需要水电等品质、正常用量、顶峰量和使用时间在施工组织方案方案中确定。
由承包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无
7.3 人力和机具资源
人力资源方案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表达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人力资源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格式同施工组织设计2份施工队伍进场后7日内。 主要机具方案一览表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提交时间:表达在施工组织设计中。 主要机具实际进场的报表格式、份数和:格式同施工组织设计2份施工队伍进场后7日内。
7.4 质量与检验
质检部位与参检方
参检的部位、及表格形式:全部位参照电力行业和相关表格采用监理通用表格。
7.4.2.1. 监造和工厂检验。
7.4.2.1.1. 总承包人负责对其合同范围内设备进展设备监造但业主方有权随时进展抽检总
承包人对设备的监造情况。
7.4.2.1.2. 总承包人必须为业主方提供:
7.4.2.1.2.1. 本合同设备备料时提供整套设备的消费方案及每一个月度实际消费进度和
月度检验方案。
7.4.2.1.2.2. 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包括工厂)、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
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及其它有关以及复印件。
7.4.2.1.3. 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外购与进口部件)在消费过程
中都须进展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展部套(或整机)总装和试验。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合格者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局部邮寄给业主方存档。
此外由总承包人供应的所有货物应有制造厂出具的并经总承包人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记录、试验作为交货的质量证明。
7.4.2.1.4. 本工程为EPC总承包合同除电池组件供货外〕合同设备的一切质量问题由总承
包人负责业主方原那么上不对供货设备在工厂的检验及试验发生约束条款。由总承包人自行组织专家前往相关工厂进展检验及试验。但是对重要设备仍然需由业主方参与(详细工程由业主方与总承包人协商确定)但不能免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的责任。 7.4.2.1.5. 总承包人对所提供设备除电池组件供货外〕的质量负有全部责任。由此而发生
任何费用由总承包人承担。
业主方有权随时查阅总承包人的监造记录假设业主方要求复制总承包人必须提供复印件。业主方对设备质量的监造不解除总承包人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7.4.2.2. 现场开箱检验 7.4.2. 2.1.
货物到达现场后包含电池组件〕总承包人尽快开箱检验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
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展清点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并向业主方提供检验结果和记录等有关。对重要设备(详细工程由业主方与总承包人协商确定)总承包人需及时业主方共同参与开箱检验。 7.4.2. 2.2.
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损坏、缺陷、缺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
和时应做好记录应及时修理或更换由此产生的制造、修理和运费及费均应由总承包人负担。 7.4.2. 2.3.
由于总承包人原因此引起的设备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换的时间以不影响光伏
电站建立进度为原那么但最迟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2个月否那么按合同约定工延误处理。 7.4.2. 2.4.
总承包人已按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总承包人按合同工延误规
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
7.4.2.3. 业主方有权在供货间向总承包人自费派遣代表总承包人有义务协助配合除负责
联络设备、图纸的催交以及设备检验等事宜外促使总承包人按时确定合格的主要附属设
备的分包商以及在机组调试阶段负责配合总承包人加速调试过程中损坏的部件的修理或重新供货总承包人应给予提供办公和生活的方便。
7.4.2.4. 业主方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对本合同工程在建立施行阶段对总承包
人的建立行为施行监视和理。总承包人应对监理在履行本工程的义务时的监理行为进展积极配合。
7.5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需要质检的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部位的分类、部位、质检内容、、表格和参检方的约定:全部位参照电力行业和相关表格采用监理通用表格。 7.6 安康、平安、环境
安康、平安、环境理
提交安康、平安、环境理方案的份数和时间:2份;施工开工14个日历日前内提交。
第 开工试验
本合同工程包含开工试验。
8.1 开工试验的义务 8.1.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提交开工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3份;开工试验方案开始14天前。
8.2 工程启动试运行 总承包人的义务
A、总承包人应按?光伏电站场工程建立工程验收规程?、?光伏电站机组验收?的要求进展工程启动试运行。
(a)光伏电站安装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 (b)升压站和场内电力线路已与电网连接并通过冲击试验; B、工程整套启动试运
本工程光伏电站分项调试试运验收完毕后进展工程整套启动试运验收。
试验应包括规定的操作试验以证明工程或分项工程可以在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平安地操作。
在试运行间当工程正在稳定条件下运行时总承包人应业主方告知工程已可以做其他开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试验(假设有)以证明工程是否符合业主方要求中规定的和履约保证。
由于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予以相应顺延。
假设总承包人不当地延误240小时试运行业主方可总承包人要求在接到后14天内进展240小时试运行。总承包人应在上述限内的某日或某几日进展240小时试运行并将该日业主方。
由于总承包人的原因未能通过240小时试运行由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展消缺整改后重新试运。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总承包人负责。
由于非总承包人原因造成试验延误总承包人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方承担延误的工予以相应顺延。
假设工程或某项工程未能通过根据第24.3款[重新试验]的规定重新进展的240小时试运行业主方有权:
(a)下根据第24.3款再次重复240小时试运行;
(b)假设此项试验未通过使业主方本质上丧失了工程或分项工程的整个利益时拒收工程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或 (c)颁发预验收证书。
在采取(c)项的情况下总承包人应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所有其他义务。但合同价格应予降低减少的金额应足以弥补此项试验未通过的后果给业主方带来的价值损失除非对此项试验未通过相应减少的合同中另有说明或规定了计算〕。
第9条 开工后检测
9.1 责任与义务
发包人的义务
其他义务和工作: 无
承包人的义务
1〕 提交给发包人的开工后试验方案的份数和时间:2份开工后试验前14天提交。 2〕 其他义务和工作: 无
9.2 开工后检测程序
开工试验完成并且整个系统完工并网后对工程进展开工后检测。
开工后检测日的
工程开工后检测开始日:开工检测完成并且整个系统完工并网后由发包人确定。
9.3 开工后检测及试运行考核
试运行考核
试运行考核周: 240 小时。
9.4 未能通过考核
承包人提供消费工艺技术或建筑设计未能通过试运行考核的赔偿: 工程的赔偿金额或赔偿公式〕:按照?合同法?和本合同规定执行 。
9.5 考核验收证书
本合同按工程颁发开工后检测及考核验收证书。
0条 工程开工验收
10.1 开工验收条件
10.2 开工资料及开工验收 10.2.1 开工资料和开工验收
开工验收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及份数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开工试验后7天内。
完好开工资料的格式、份数和提交时间:格式及份数按照行业相关规定完成扫尾工程及缺陷修复后7天内。
1条 工程接收
11.1 工程接收 11.1.1 按工程接收
按工程接收的日:承包人完成工程开工验收并按相关、地方和本工程的技术完成扫尾工程和缺陷修复后15天内。
提交开工试验资料的类别、内容、份数和时间:类别及内容按照有关规定2份开工
试验完成后14天前。
2条 质量保修责任
12.1 质量保修金额
质量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格的: 10 。
质量保修金额的暂扣方式:发包人付款至合同总价款的90时停顿支付其余10局部作为质量保修金。除质量责任外质量保证金分二年按下表发电量保证逐年返还承包人〕。除不可抗力外如出现年发电量无法到达保证发电量那么按本专用条款4条约定执行。
12.2保证与索赔
(1) 根底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根底工程和主体构造工程为设计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3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供冷;
4〕电气线、给排水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3年。 12.3光伏电站设备的质保为3年。
业主方的要求设计或按业主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或者没有因总承包人的行为或忽略而产生的缺陷这些缺陷是所供货物在工程现场现行条件下正常使用可能产生的。
业主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业主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索赔应包括索赔的理由、根据、要求
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
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未提交“索赔〞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未要求补
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那么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5〕、本款索赔时间的计算是指除不可抗力外并除去法定节假日后的公历日为有效计算根
底。
业主方提供由总承包人主办银行开具金额为合同总价(不含其他费用)10的不可撤销的履约保以业主方为受益人。
业主方将出具总承包人银行的履约保满证明该书的发出日应视为总承包人的履约保到日的证据。
业主方有权从履约保中追索。
3条 变更和合同价风格整
13.1 变更范围
设计变更范围:参照通用条款
施工变更范围:因设计变更而导致施工改变、设备、材料、部件和工程量的变化。根据施工现场条件所采取的必要措施。 其他变更
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 发包人有权根据整体工程情况对工程进展调整。
13.2 变更价款确定
合同有效内除单项设计变更和单项变更设计增减价格在50万元以内不再调整合同价款单项设计变更和单项变更设计大于50万的按照超出局部予以调整。
4条 合同总价和付款
14.1 本工程合同总价为按以下方式计价。
本合同总价为设备材料供货不含电池组件供货〕、设计、安装、施工、调试、测试、并网、试运行、验收工程理分包合同的总价格合同约定以外不予调整。 14.2 付款方式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
工程开工验收和全部并网发电试运行及终检完毕后15天内支付本合同总额的90%
须:
(1) 业主方和监理方签发最终验收合格证书; (2) 承包方开具本合同总额的90%收款收据; (3) 承包方分类开具本合同总额100的;
(4) 说明:设备费及主材开具专项建安工程费和其他费开具建筑工程统一;如承包方非一般纳税人根据以后补充签订的委托采购合同设备及主材专项由其供货商直接开具给发包方。
14.3 质量保修金额的支付
质量保修金保的格式、金额和时间: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不采用保形式。
承包方确认本工程质量保证二年并保证本光伏电站前二年运营的系统效率和发电量发电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全年发电量= 全年实际辐照量倾斜面kWh/m2〕x 系统效率 x 装机容量kW〕 发电量以电力在电站110kV升压站内安装的计量表为准每年的发电量根据核准的可研预计和实际消费运行条件确定见下表〕。太能电池组件为发包方供货承包方不承担由于电池组件不满足本合同附件提供的电池组件技术而造成的发电量和性能比差额。 低于约定的发电量差额按本工程电价和补助即按1.0元/度计算〕从质量保证金中按年扣除;如每年发电量低于合同约定值10以上那么每年额外再扣减合同总额的1罚金。假设发电量和考核有偏向其中由电池组件效率经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未到达产生的发电量偏向应该在承包商质保的发电量中扣除。
开工验收后时间 保证发电量 /万度;且 系统质量保证金返还比例 总效率 系统总效率≥81.63 50 第一年 第二年 系统效率 允许偏离值
系统总效率≥80.63 2 50 5条 保 险
15.1 承包人的投保
15.1.1 合同双方商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的种类、范围、投保金额、限和持续有效的时间:
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土建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及开工试验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货物运输险为货物价值的110。为工程建立。 15.2 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
土建工程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承包人被人应包括发包人投保金额不低于工程总价100 。
安装工程及开工试验一切险的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承包人被人应包括发包人投保金额不低于工程总价100 。
第三者责任险的应投保方及对投保的相关要求:投保方为承包人被人应包括发包人。
6条 违约和裁决
16.1违约责任
16.2 争议的解决
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可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诉讼解决。
7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7.1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7.2
合同有效自签订之日开始合同各方履行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且发电量保证质保为工程开工验收后二年发电量保证为二年〕完毕1个月后双方结清财务手续后假设有
索赔那么在索赔完成后〕合同终止。
本合同正本一式: 4 份合同副本一式: 8 份。
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由双方在合同会谈时根据和的相关内容完成)
附件1 总承包范围 附件2 方案工 附件3 工程总体要求 附件4 技术-详见第二卷 附件5 平安文明施工 附件6 分包商确定原那么 附件7 性能试验
附件8 付款方式与付款进度 附件9 报价根本原那么
附件1 总承包范围
一、承包商的工作范围
本工程中承包商将在一揽子价格的根底上负责共和50MWP 光伏电站工程的采购和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立规模为50MWP其工作范围为:设计、 采购除电池组件供货外〕、运输、土建、安装、监造、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系统试运行及性能试验和240小时试运行通过后的2年质保及完成修补其由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等。
本工程包括设计、采购除电池组件供货外〕、运输、保含电池组件到现场后的保〕、检测、消缺、建筑施工、安装、调试及试运行、开工交付及可靠性运行、缺陷责任工作但不限于以上内容由中标根据设计电网要求施工〕。 承包商承担总承包的责任但在本附件中明确由业主承担的工作,其相关的责任由业主负责。 1.1、 采购范围
本工程建筑安装所需的所有设备除电池组件供货外〕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本工程逆变器建筑安装所需的主要设备材料和需满足25年运营的设备均由业主方与总包方确认总包方负责采购;其他设备材料总包方根据设计要求和质量进展采购。施工范围场区范围内的场区道路及所有临时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进场后自行接入施工电源和水源施工用水及施工用电已接至场内〕 1.2、 承包方负责的其他范围
设备系统调试、人员培训、质保设备系统维护等。 二、 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1)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2) 系统调试大纲及调试 3) 开工资料
4) 设备使用说明书合格证、装箱单及图纸 5) 工程施行方案
6) 工程中进度方案 7) 工程施工方案 8) 工程质量控制方案
9) 工程平安、职业安康和环境保护理程序和制度 10) 工程沟通与信息理程序和制度
11) 组织机构承包商为本工程设定的〕设置 12) 光伏发电场消费运营书 13) 光伏发电场操作及维修手册 14) 配合业主进展消费培训的有关资料 以上均须经业主审核并一式十份提交给业主。
附件2 方案工
开工日:2021年9月15日
总工:工程总工为108天,要求承包人保证在2021年12月31日前必须并网发电。 工保证:要求承包人为保证按并网发电在中提供详实的倒排工方案和保证施行的详细方案措施。施行过程中每周日评定上周进度情况并报下周施工进度方案当业主发现进度或质量偏离要求时业主为保工及质量有权采取任何措施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其中包括以下阶段:施工准备土建和光伏电池板安装缺陷处理及验收等正式并网发电。
人应编制详细的进度方案详细到周〕。
附件3 工程总体要求
1、总那么
1.1建筑安装、调试试验及总承包项下的其他工作应满足现行规程、和。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新公布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强迫性、规程和同样适用于本工程承包商与业主协商后执行费用按总承包合同条件13 .6 [因法律变更的调整]执行〕;总承包合同签订后新公布的非强迫性、规程和承包商与业主双方协商后确定是否适用。
1.2 承包商为确保涉及工程质量的活动均符合有关规定应按ISO9001:2000的要求建立质量理体系所有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活动应按体系的要求运转。同时按现行有关承包商建立分级验收制度装备合格的各级检验员在规定的环节检验、试验保证合格的进入下道工序。
总承包商严格按总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和要求建立工程建立全面执行和电力行业公布的有关、及要求。工程建立质量满足总承包合同规定的和原电力部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和评定?及?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技术?要求土建分局部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5以上安装分局部项工程质量优良率98以上。
总承包商应创电力行业一流的平安文明施工现场。杜绝人身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群伤事故不发生重大机械和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特大交通事故不发生重大垮塌、职业伤害和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全员年度轻伤负伤率控制在5‰以内。
1.3 本工程应按照?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投产争创国优工程。 1.4 系统性能试验应到达设计和主设备合同约定的: 1.5 施工现场中间检查
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本工程的?质量方案? 承包商应允许业主在合理的时间对设备和重要材料在进场前进展检验和试验。承包商在制造设备间应执行综合的检查和试验方案以保证质量。对于关键的重要设备拟定业主参与见证设备业主据此参与见证。
2、
合同签订后60天,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方案;单复印件需提交业主备案。双方各自负担的如下:
业主负责的:
1.业主雇员和其他业主人员的人身险; 2.业主雇员和其他业主人员的车辆险。 承包商负责的包括但不限于:
1.总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建筑安装一切险; 2.第三方责任险; 3.承包商车辆险; 4.财产险、机械损失险; 5.运输。
附件5 平安文明施工
1 指导思想
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行业及电力有关平安消费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业平安卫生理体系落实各级平安消费责任制;加强平安消费监视网络建立使平安消费保证体系和平安消费监视体系在施工过程中得到可靠运作。本着“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及“对个人、对企业、对〞高度负责的精结实树立“施工中只要有危险因素存在就一定有化平安防护设施〞的指导思想实在保证平安理工作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为业主提供一个平安、优质的精品工程。
2 总体目的
2.1平安目的:杜绝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重大机械设备损坏事故.无重大火灾事故,无重大责任在我方的交通事故.
2.2 文明施工目的:道路整洁化,设施化,堆放定置化,行为化,环境绿色化,施工有序化,争创一流建立平安文明施工现场.
3 执行的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
执行以下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电力行业有关规定但不限于〕: 3.1?劳动法?
3.2?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3.3?化法?
3.4?平安消费工作规定? 3.5?电力建立平安施工理规定? 3.6?电力平安规定? 3.7?电力建立平安工作规程? 3.8?电业消费事故调查规程? 3.9?光伏发电系统达标投产考核? 3.10?电力建立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
3.11?电力建立平安文明施工现场及考核检查表?
3.12?职业平安卫生理体系?
3.13 地方有关平安文明施工的法律、法规及规定。 3.14 工程法人制定的有关平安文明施工的要求。 4 理方案 4.1教育培训
4.2 平安技术措施方案和平安施工措施的编制与执行。
4.3 检查与纠正
4.4 平安工作例行会议
4.5 事故调查处理
5 组织体系及制度建立 5.1组织体系
5.2制度建立
认真执行总承包商工程部制订的以下理制度、规定和: •?总承包商工程部〕安委会的组成? •?总承包商工程部〕安委会职责? •?总承包商工程部〕岗位责任制?
•?总承包商工程部〕平安目的理方案的制定施行? •?平安教育理?
•?危险性作业特殊作业的平安施工措施及平安施工作业票的审查规定? •?平安工作例行会议规定?
•?平安检查工作规定? •?平安理检查考核? ?文明施工理?
?平安文明施工责任区理规定? ?平安消费责任书理? ?专职平安员工作例会制度? 6 分阶段控制措施 6.1 施工组织设计阶段
6.2工程开工准备阶段
6.3 工程施工阶段
6.4启动调试阶段
7消防与保卫
7.1 本工程消防与保卫工作由保卫科负责设专职保卫和消防人员。 7.2保卫科要与地方消防部门、工程法人及各参建保持亲联络承受工程法人消防、保卫部门的指导在业务上承受地方、消防部门的指导。
7.3 健全消防、保卫网络制定严格的理制度编制消防保卫方案及措施扎实有效地开展消防、保卫工作。
7.4 开展消防、保卫知识教育与培训进步全员消防、保卫意识与技能;现场布设醒目的消防紧急标志 :119〕。 7.5 建立并严格执行动火作业理制度施工现场备有充足的灭火器材;在有可能造成火灾的场所进展明火作业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经批准落实措施前方可动火;涉及工程法人设备平安的明火作业须经工程法人批准。
7.6 系统及设备分部试运和系统整套启动前现场消防符合新启规的要求规定。
7.7保卫科组织开展每月一次的平安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按“三定〞原那么下达整改并按时复查。
7.8对工程法人、监理部及其他参建提出的本现场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反响。
7.9 发生火灾事故严格按“三不放过〞的原那么认真调查分析处理落实防范措施。
7.10现场门卫人员负责外来车辆、人员的登记检查及物资的进出宣传进入施工现场的平安本卷须知并借发平安帽。
8 机械平安
8.1 重大的起重、运输工程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施工方案和平安技术措施。 8.2 起重机械经指定的部门认可并获得?平安合格证?前方可使用。 8.3 起重机械应标明起重量平安操作规程醒目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8.4 履带式机械装备路基箱板露天使用的电动机具应有美观、平安闲用的罩棚。
8.5 严格执行机械理制度做好运行记录、交记录、检查与保养记录。 8.6 熟悉掌握机械性能平安防护装置要齐全、灵敏、可靠严格执行“十不吊〞。 8.7 对于起吊重量到达额定负荷95的、二机抬吊、起吊精细物件及大件、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必须平安施工作业票。
8.8 起重工作区域内无关人员不得停留或通过在伸臂及吊物的下方严禁任何人员通过或逗留。
8.9 严禁以运行的设备、道以及脚手架、平台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利用构筑物或设备的构件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构造时应经核算;还应征得原设计的同意。并做好接触面的保护工作。
8.10 当风力到达五级时不得进展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到达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展起吊作业。
8.11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间照明缺乏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时应停顿起重工作。
8.12 起重机械上备有灭火装置。操作室内铺绝缘胶垫不得存放易燃物。 9 紧急救护
9.1 现场设立卫生所负责医疗、救护、防暑降温及预防疾病、职业病工作。 9.2 进入现场人员要进展体检高处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进展体检。 9.3 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饮食效劳人员定进展体检。 9.4 做好宣传培训工作普及现场紧急救护知识;现场布设醒目的紧急救护标志 :120〕。
9.5 现场装备救护车专供紧急救护时用。
9.6加强与工程法人及地方医疗部门的联络促进紧急救护工作的开展。 10 保洁
10.1现场的保洁工作实行分区域、按责任区理平安部负责监视检查。 10.2 责任区应挂牌标明责任人。
10.3 责任区要做到整洁有序无灰尘、无杂物。 10.4 排水沟要保持畅通厕所要消除异味。
10.5 责任区要做到“一清〞、“一净〞、“随做随清〞始终处于清洁状态。 10.6 车辆按规定停放,并按指定道路通行。
10.7 责任区内的设备、道、屏柜等要采取“穿衣〞式成品保护措施。 10.8 设备开箱在指定地点进展产生的废料垃圾当天运走。 10.9 各种工器具、索具等摆放、挂放整齐外表清洁。 10.10 锅炉、煤仓间、汽机房设置垃圾通道装备垃圾小车。
10.11 施工作业点、道路旁、办公区、生活区布设垃圾箱安排专人负责清理。 10.12 现场装备洒水车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11 环境与安康
11.1加强对员工环保与安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11.2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 11.3现场布设水冲式厕所有专人清扫。污水经化粪池后排放。
11.4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1.5产生的废水经沉淀处理达标后排放。
11.6产生的废油盛放进废油桶统一按规定要求处理。 11.7冲时要有可靠的消音装置使噪声降低到最低限度。
11.8进展金属检验等危害性作业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设置醍目的戒备标志间应设自激闪光灯警示戒备区域应有专人监护。
11.9对从事金属检验、电火焊、油漆等特殊作业的人员装备完善的个人防护用品。
11.10定对饮用水及饮食卫生进展检查预防肠道疾病的发生。 12平安文明施工化设施
·平安自锁器:高处作业垂直攀登时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设施。 ·速差自控器:高处作业为施工人员提供的防护设施。 ·活动支架:程度钢构造梁吊装时固定程度平安绳的设施。 ·程度平安绳:高处作业人员程度挪动、行走提供的设施。 ·临时防护栏杆:高处临空面防护设施。
·平安围栏:用于重要通道、贵重设备保护、危险区域的围护。 ·柱头托架:立柱吊装搭设的柱头脚手架使用。 ·三角吊架:程度梁上使用的脚手架。
·空气开关配电柜:主要为施工电源的一级盘和二级盘内有计量装置。 ·配电箱:施工电源三级盘内置插座、开关、漏电保安器布置在电开工器具较为集中使用的作业点。
·便携式卷线盘:电源四级盘内置漏电保安器供施工班组使用。 ·集中广式照明: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大面积照明。
·电焊机集装箱:放置单台或多台电焊机用于组合场、施工现场电焊机集中或分分布置。
·平安隔离电源:为容器内照明提供平安电源。
·氧气、乙炔瓶罩棚、卷扬机、施工电梯罩棚:此类罩棚均为钢构造制作平安美观。
·平安网炉膛滑线平安网〕:使用于高处作业场所起人身防护及局部隔离作用。
·垃圾通道配垃圾小车〕:为锅炉、煤仓间、汽机房高处作业场所垃圾废料清运的垂直输送道。
·施工电梯:为减轻员工劳动强度用于员工及零星小物件的垂直运输。
·螺栓箱:用于作业场所螺栓的集中盛放。 ·垃圾箱:用于垃圾的临时集中盛放。
·液压式高处作业平台:可替代脚手架供员工高处零星作业。 ·自制高处作业平台:适用于员工进展锅炉六道的制作。 13 必须审批的平安施工措施工程 13.1 重要临时设施
13.2 重要施工工序
13.3 特殊作业
13.4 季节性施工
夏、冬季施工包括防雷电、防风、防雨、防洪排涝、防暑降温、防火、防滑等。
14 必须填写平安施工作业票的危险作业工程
14.1 起重机满负荷起吊两台及以上起重机抬吊作业挪动式起重机在高压线下方及其附近作业起吊危险品。
14.2 超载、超高、超宽、超长物件和重大、精细、价格昂贵设备的装卸及运输。
14.3 油区进油后明火作业、在发电、变电运行区作业高压带电作业及临近高压带电体作业。
14.4 特殊高处脚手架、金属升降架、大型起重机械撤除、组装作业。 14.5 金属容器内作业。
14.6 杆塔组立架线作业重要越线架的搭设和撤除。 14.7 其它危险作业。
附件7 性能试验
承包商负责的性能试验包括三个局部:设备出厂前的性能试验、设备安装调试的性能试验和电站试运行时的性能试验。承包商应提供各个性能试验的完好的试验并签字盖章。 1.设备出厂前的性能试验
光伏电池组件本合同不含〕、逆变器、升压变压器等主要设备在出厂前应按及行业进展性能试验承包商应提供性能试验。 2.设备安装调试的性能试验
光伏电池阵列的安装调试目前尚未发布和行业应根据供货厂家的进展性能试验。
其它主要设备按和行业进展安装调试的性能试验。 所有应为有效版本。 3.调试和验收主要根据
3.1 建筑工程施工与验收和规程、
?混凝土构造工程施工及验收?GB50204-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GB50300-2001;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土建工程篇); ?建筑地基根底施工质量验收?GB50202-2002;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JGJ 79-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3-2002; ?钢构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5-2001;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GB50207-2002;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GB50208-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09-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GB50210-2001;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2003; ?建筑防腐工程施工及验收?GB50212-200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GBJ107-87;
?预制混凝土构件质量检验评定?GBJ321-90;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243-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GBJ304-88; ?工程建立强迫性条文?房屋建筑局部〕建标[2000]85。 3.2 安装工程及其调试、试运验收和规程、
?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GB50171-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GB50173-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GB50254-1996;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303-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与验收?GBJ 147-1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 GBJ148-1990;
?电气装置安装上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GBJ 149-1990;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GB 50062-1992; ?电测量及电能计量装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137-2001; ?电力系统调度自动化设计技术规程?DL/T 5003-2005; ?35-110kV变电所设计?GB50059-92;
?建筑物防雷设计?GB50057-1994;
?继电保护和平安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2006;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GB50217-2007; ?供配电系统设计?GB50052-1995;
?35kV-11O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DL/T 5103-99; ?变电站总布置设计技术规程?DL/T 5056-200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T 620-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 621-97;
?高压/低压预装箱式变电站选用导那么?DL/T 537-2002; ?多功能电能表?DL/T 614-2007; ?并联电容器装置设计? GB50227-1995;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GB50172-199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50303-2002;
?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第5局部?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DL/T5190.5-2004; ?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建质[1996]111 ; ?模拟量控制系统负荷变动试验导那么?建质[1996]40 ; ?工程建立强迫性条文?电力工程局部〕建立部 建标[2000]241; 电网对光伏电站110kV 升压变电所的调度自动化、遥测、遥控、遥信的相关规定。
3.3 有关光伏电站的和规程、
?晶体硅光伏PV〕方阵I-V特性的现场测量?GB/T 18210-2000 ?地面用光伏PV〕发电系统 概述和导那么?GB/T 18479-2001 ?地面用薄膜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111-2002
?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 19939-2005 ?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 199-2005 ?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 20046-2006
?光伏PV〕组件平安鉴定 局部:构造要求?GB/T 20047.1-2006 ?光伏系统性能监测 测量、数据交换和分析导那么?GB/T 20513-2006 ?光伏系统功率调节器效率测量程序?GB/T 20514-2006 ?太光伏能源系统术语?GB/T 2297-19
?光伏器件 局部:光伏电流-电压特性的测量?GB/T 95.1-1996 ?光伏器件 第2局部:太电池的要求?GB/T 95.2-1996
?光伏器件 第3局部:地面用光伏器件的测量原理及光谱辐照度数据? GB/T95.3-1996
?晶体硅光伏度器件的I-V实测特性的温度和辐照度修正?GB/T 95.4-1996 ?光伏器件 第5局部:用开路电压法确定光伏(PV)器件的等效电池温度(ECT)?
GB/T95.5-1997
?光伏器件 第7局部:光伏器件测量过程中引起的光谱失配误差的计算? GB/T95.7-2006
?光伏器件 第8局部: 光伏器件光谱响应的测量?GB/T 95.8-2002 ?光伏器件 第9局部:太模拟器性能要求?GB/T 95.9-2006 ?地面用晶体硅光伏组件 设计鉴定和定型?GB/T 9535-1998 ?太光伏能源系统图用图形符?SJ/T 10460-1993
?光伏PV〕发电系统过电保护-导那么?SJ/T 11127-1997 ?光伏器件 第6局部:太电池组件的要求?SJ/T 11209-1999
3.4 及电力行业有关建立工程的法规、规定
?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理?1998第253 ; ?建立工程开工环境保护验收理?环保总3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那么 声环境?HJ/T 2.4-1995; ?声环境质量?GB3096-202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GBZ1-2002; ?环境空气质量?GB3095-1996; ?地表水环境质量?GHZB1-1999;
?农田灌溉水质?GB5084-2005中的水作物;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GB12348-2021; ?建立工程归档整理?GB/T50328-2001;
?根本建立工程资料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 ?科技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0;
?电力工业企业分类规那么及分类表?能源办(1991)231 文; ?重大建立工程归档要求与整理?DA/T28-2002〕; ?建立工程平安消费理?2003 年11 月24 日393 ; ?电力建立工程施工技术理导那么?;
?建立工程质量理? 2000 年1 月30 日发布279; ?工程建立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立部 第3 ; ?施行工程建立强迫性监视规定? 建立部 第81; ?电力建立工程质量监视规定?2002版〕; ?电力建立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 ?电力建立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那么?; ?电力建立施工及验收技术?;
?电力工业技术理法规〕?(80)电技字第26 ; ?电业消费事故调查规程?电力 国电发[2000]3 ;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那么?DL/T586-2021;
?电力建立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电力工业部1995-09-06; ?建立工程质量监视规定?;
?计委根本建立大中型工程开工条件的规定?计建立[1997]352; ?建立工程监理?GB50319-2000; ?建立工程工程理?GB/T50326-2006。 4. 性能保证 4.1 主要保证指标
1〕系统效率:大于等于80% 2〕电池组件效率:大于等于14.4% 3〕逆变器输出功率效率:大于等于98% 4.2 关键设备及部件的主要技术参数及保证值
1〕太电池组件(晶体硅)
太电池所标参数均在STC下其条件是: 光谱辐照度:1000W/m2 大气质量: AM 1.5 电池温度: 25℃ 太电池组件参数如下:
晶体硅太电池组件技术参数 太电池种类 太电池消费厂家 太电池组件 消费厂家 太电池组件型 晶体硅 指标 峰值功率 开路电压Voc〕 短路电流Isc〕 工作电压Vmppt〕 工作电流Imppt〕 尺寸 Wp V A V A mm mm 数 据 235 安装尺寸 重量 峰值功率温度系数 开路电压温度系数 短路电流温度系数 10年功率衰降 25年功率衰降 2〕并网逆变器技术参数:
消费厂家 逆变器型 输出额定功率 光伏电池阵列功率 交流电流 转换效率 *mm kg /K /K /K 欧洲效率 阵列开路电压 功率跟踪MPP〕范围 直流输入电流 交流输出电压范围 输出频率范围 要求的电网形式 待机功耗/间功耗 输出电流总谐波畸变率 功率因数 自动投运条件 断电后自动重启时间 隔离变压器有/无〕 接地点故障检测有/无〕 过载保护有/无〕 反极性保护有/无〕 过电压保护有/无〕 其它保护请说明〕 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相对湿度 满功率运行的海拔高度 防护类型/防护等级 散热方式 重量 机械尺寸宽×高×深〕 备注:
1〕按相关光伏电站的验收执行本工程规定试运行时间为累计运行240小时。 2〕性能考核由业主和总承包商共同组织进展共同签证。
附:如何进行工程管理:
1、完善筑工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在完善建筑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面,首先国家应该给予积极的响应和支持,积极商讨和出台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确保其能够有效实施和落实,为工程管理质量的提高提供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同时,各个地区也应积极出台相关,强化专业工程项目管理,硬性规定管理范围,严格项目管理企业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从而确保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逐渐规范化、科学化。 2、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组织员工培训,积极的开展继续教育,全面的将员工素质提高。此外,还应当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在分项工程每一道工序开始施工之前,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应当及时的参与到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工作中去,对图纸设计、施工程序及成品保护、程序的交叉配合,都必须进行详细的交底,交底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变更、质量标准、施工方案、规范要求、技术安全措施等,使全体施工人员均可以掌握与了解相关要求和技术,同时做好交底记录。 3、完善进度协调工作
也就是说要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或团体进行协调,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彼此加以协调与搭接,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要进行协调配合,因为所有这些都已经成为非常关键的因素,他们之间相互制约、相互影响。一定要加强对所有单个项目工程内部的施工关系的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持工程建设顺序,确保工程如期完成。 4、对原材料的质量控制
对建筑材料的质量控制应采用“三把关,四检验”的制度,即材料供应人员把关,技术质量检验人员把关,操作使用人员把关;检验规格,检验品种,检验质量,检验数量。 5、完善招投标办法
各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建筑法》对将要投票的项目从立项、投标至开工、施工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严格实行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利益。 6、重视建筑工程的核算
建立科学的核算管理体系;参与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将财务管理的位置前移;对于已竣工的工程,要及时
办理工程(预)转资。只有对工程核算进行完善和创新,形成系统严密并且符合企业实际的工程管理核算体系,才能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的保障。 7、重视现场签证
在按照合同条款支付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变更日期、运输情况、到场情况、成品情况、有无回收或代用等详细情况。 8、加强安全管理
在施工场地应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宣传,确保现场的作业程序稳定,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施工。在日程管理中建章立制,完善体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监督人员应检查和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完善安全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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