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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食品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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烘焙食品店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维护食品流通安全,烘焙食品店应建立如下管理制度:

一、内部管理培训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

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三、进货查验制度。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检查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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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货台帐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鼓励其他食品经营者按照前款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可将有关资料复印件留存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应在经营场所内就地以捣碎、染色等破坏性方式处理销毁,不得退货或者换货,并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等内容。不合格食品实行下架退市制度。

六、事故报告制度。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经营者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30分钟内向番禺区卫生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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