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借款贷款合同书
借款人:
身份证号:
住址:
出借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保证人:
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_____》等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
1.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1.2?借款用途:
1.3?借款期限为______个月,自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1.4?借款利率: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______%。
第二条?借款给付方式
户名:
开户银行:
第三条?借款人按以下第______种方式还本付息:
3.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
3.2?按______(月/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______(月/季末月)的______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支付利息。如借款本金的最后一次偿还日不在结息日,则未付利息应利随本清。
第四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4.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和使用借款。
4.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4.3?按出借人要求如实提供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
4.4?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重大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出借人,并落实出借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第五条?出借人的权利和义务
5.1?有权了解并检查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保证人情况。
5.2?借款人出现本合同所指重大不利情形,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
5.3?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者提前收回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_____)费、_____、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5.4?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的,按照实现债权(包括担保权)的费用、违约金、复利、罚息、利息、本金的先后顺序归还,即先抵费用,后还息,再还本。
第六条?借款担保
6.1?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保证人______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抵押人______以其名下的______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抵押担保。
(三)出质人______以其所持的______为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
6.2?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_____)费、_____、保管费、处置费、过户费等出借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
6.3?保证担保的期间:保证期间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期限变更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期限变更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出借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对违约使用部分从违约使用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______(大写)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
7.3?对到期未付利息,出借人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作为违约损失赔偿。
7.4?借款人、保证人违反本合同及从合同项下义务,出借人有权要求其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以及采取其他财产保全措施。
第?费用承担
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由借款人、保证人承担。
第九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各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出借人所在地人民起诉。
第十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所称“期限届满”或者“到期”包括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以及出借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宣布本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情形。
本合同所称重大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借款人已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还款能力;保证人财务状况恶化或者因其他原因导致担保能力明显下降。
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其中借款人一份,出借人一份,担保人各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人:
日期:?年?月?日
出借人:
日期:?年?月?日
保证人:
日期:?年?月?日
自然人借款贷款合同书
抵押人(甲方): 抵押权人(乙方):兴业 因甲方原抵押乙方贷款的期房已竣工,根据建设部《____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甲乙双方就竣工的房产重新办理抵押登记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原以期房抵押变更为已竣工的房产抵押(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____区字第。
二、抵押房产位于____市人民路38号“翰林福第”栋单元房(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抵押贷款金额(小写:元)。
三、房产贷款期限为原期房贷款期限。即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四、本协议系对编号为兴房抵(保)字第号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补充协议。
五、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章)后,经房地产抵押登记生效。 抵押人(签字)抵押权人(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自然人借款贷款合同书
原告王文军,男。
被告李现军,男。
原告王文军与被告李现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牛天海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文军诉称,20xx年6月10日,被告李现军称自己建厂需要资金,原告借给其现金5万元。后20xx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找到原告借款,又借给其220xx元。两次借款被告均给原告写了借据。但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推诿。故诉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给付利息。
被告李现军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王文军所诉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李现军借原告王文军款,并写有借据,事实清楚,原告要求偿还,本院应予支持。对原告所诉利息,因双方未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现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王文军借款720x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1600元,由被告李现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
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
审判员 牛天海
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五日
员 刘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