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
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
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
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_____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供电方: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方、用电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1.用电地址: 。
2.用电类别:__________。(大工业用电、非工业用电、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
3.行业分类:
二、供电方式、用电容量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三相交流50hz电源,采用单电源,单回路向用电方供电。
2.供电电源
(1)供电方由 k 变电所[开关站],以__kv___线公用线向用电方 配电房供电。
(2)用电容量为______kva。
(3)双方的资产分界点在:跌落熔断器下桩头。资产分界点的设备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电源侧的资产属供电方,资产分界点至负荷侧的资产属用电方。附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3.用电方装置不并网自备发电机 台,容量 kw,作为 备用。
(1) 发电机安装地点在发电机房。采用低压电缆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联接。自备发电机具有的接地系统。
(2) 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的切换方式采用手动先断后通。为防止用电方自备电源向供电方电网倒送电或误并列,供电电源与自备电源之间采用低压四极双投闸刀加机械程序锁作为联锁,安装在下列设备上:0.4kv计量柜闸刀手柄与低压双电源切换柜的四极双投闸刀手柄间。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改变或撤出联锁装置。
(3) 用电方内部的配电线路以电缆或绝缘导线敷设。用电方不采用架空裸导线。
4.用电方的正常运行方式: 进线开关运行、发电机冷备用。
5.未经供电方许可,用电方不得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私自增加自备电源。
6.供电方依据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原则调整供电方式时,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三、供电质量
1.在电力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在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控制标准,否则供电方无义务保证电能质量。
3.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但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公共安全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供电方依法按规定事先通知的停电,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
四、用电计量
1.供电方按国家规定,以受电点为计费单元按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数据是供电方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用电计量方式、计量点及安装情况如下:
计量点装置情况计量方式
3.设在用电方的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连接线等均由供电方办理,用电方应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在新装、换表及现场校验后,供电方应对该用电计量装置加封。用电方应在工作凭证上签章,并对计量装置负责保管。
4.供电方应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校验、更换。用电方发现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有故障时,应及时通知供电方。用电方认为供电方装设的计量装置不准时,可向供电方提出校验申请并交付校验费后,供电方在七天内进行校验,并将校验结果告知用电方。如计量装置的误差在允许范围内,则校验费不退;误差超出允许范围,供电方除退还校验费外,还应按有关规定向用电方退还或补收电费。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在接到供电方校验结果后15天内,向供电方的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逾期视同用电方对校验结果无异议,供电方不再保留该计量装置原状。
5. 因用电计量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按国家标准,由用电方负担其变压器损耗电量,并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计算电费。
6.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退补电量按《电力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有关计量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后处理。供电方设在用电方变电所的计量装置发生故障时,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并填写《计量装置非正常运行情况报告单》,供电方应尽快处理。
五、无功补偿及功率因数
1.用电方应根据无功就地平衡的原则,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和随机补偿电容。用电方送入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视为吸收供电方的无功电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
2.用电方的高峰、低谷功率因数应达到电网规定的要求。
3.在法定节假日或其它特殊日期,用电方应根据电网安全运行要求,无条件做好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工作。
六、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方根据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及分摊的变压器损耗电量,向用电方定期结算电费及随电量征收的有关费用。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附加价、费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用电方的电费按两部制电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月平均功率因数考核标准为0.9)结算。
2.电费结算方式:用电方应在每月的月底前向供电方交纳电费
3.用电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付电费。用电方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应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按本合同第十一条处理。
4.用电方在交付逾期电费时,应首先付清电费违约金。
七、调度管理
����用电方因线路检修等原因,需要停役供电方设备,应在七天前向供电方提出停役申请(事故情况除外)。
八、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双方根据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双方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者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和更动。如遇紧急情况(如当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而必须操作时,事后应于24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九、约定事项
1.用电方应按国家规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装置。
2.当电网负荷紧张时,供电方对用电方负荷实行计划管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3.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4.用电方应按期进行季节性安全检查和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重大设备及人身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用电检查部门报告。供电方应及时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
5.用电方在受电装置及自备电源上作业的电工,必须持有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准上岗作业。
6.用电方需增加不并网自备发电机组时,必须向供电方提出申请。
7.用电方需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减容、暂停、暂换、迁址、移表、暂拆、更名、过户、分户、并户、销户、改压和改类)时,应事先到供电方用电营业场所办理申请手续。
8.一方改变开户银行、帐号、税务登记号等,应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十、违约责任
1.供电方违约责任
(1)供电方的电力运行事故,给用电方造成损害的,供电方应按《电力法》第六十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但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供电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a.因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的;
b.有自备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的;
c.由于用电方原因,致使备用电源无法投入的。
(2)供电方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方停电,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第1款承担赔偿责任。
(3)供电方责任引起电能质量超出标准规定,给用电方造成损失的,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六条、九十七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用电方违约责任
(1)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供电方对外停电,用电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五条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不承担因供电方责任使事故扩大部分的赔偿责任。
(2)由于用电方的责任造成电能质量不符合标准时,对自身造成的损害,由用电方自行承担责任;对供电方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用电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用电方不按期交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以本合同第六节第2条确定的3个期限日为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
a.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b.跨公历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从分次结算日起计算),供电方即可通过负荷管理系统或其他方式中止对用电方部分容量或全部容量的供电,由此给用电方带来的损失(包括限荷跳闸损失),由用电方自行负责,供电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用电方欠付电费超过30天,用电方在欠费交清后(含违约金),恢复供电前,用电方须按《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供电方就电费缴纳提供担保。
3.用电方若私自启封电力负荷管理装置、解除工作电源、变更控制定值及回路等,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规定,用电方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4.其他违约责任按电力法规相关条款处理。
十一、争议的解决方式
供电方、用电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依本合同之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共同提请电力管理部门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签约地人民提起诉讼。
十二、供电时间
用电方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方检验合格,且本合同生效后,供电方即依本合同向用电方供电。
十三、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四条办理。
2.本合同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签字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传真和图表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十四、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调整修改时,则按新法律、执行。
2.本合同有效期自20__年��月��日起至20__年��月 日止。但是合同期满前半个月一方应当通知另一方本合同按约终止,否则视为同意本合同延期三年。每下次合同期满半个月都依次办理。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原《供用电合同(协议)》自行失效。
4.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效力均等;副本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5.本合同附件包括: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上述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本页无正文)
供电方:(盖章) 用电方:(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负责)人: 法定代表(负责)人: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号:
签 约 地: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供电人: [供电单位] 用户编号:
用电人: [用户名称(用方)] 证件号码:
为明确供电企业(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
1、用电地址: 。
2、合同约定容量: 千瓦。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二、供电方式、供电质量
供电人以电压380/220伏电源向用电人供电。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供电人所供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
三、用电计量
1、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供电人按规定对用电计量装置开展轮换以及不定期检查等工作,用电人应予支持和配合。
2、用电人负责妥善保管用电计量装置,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过负荷烧坏、安全隐患等情况,用电人应及时告知供电人,并补交相应的电费。如因供电人或不可抗力致使用电计量装置出现或发生故障的,供电人应负责更换,不收费用。因用电人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承担赔偿费用;用电人主张非因自身原因引起的,用电人应当提供证明,能够证明的,用电人无需承担赔偿和更换费用,否则需承担。
3、供电人、用电人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时都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供用电人可自愿委托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电人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电人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四、电价与电费结算
1、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电费。电价调整按国家价格管理部门的调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
2、用电人应当于抄表当月24日之前足额交清电费。如供电人交费截止时间、地点、方式等发生变化,供电人应事先在供电营业场所公告。
五、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和运行维护管理责任
供电人、用电人以电能表后微型断路器下桩头作为产权分界点,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属于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供用电设施属于用电人所有。供电人、用电人按产权归属,各自承担相应的运行维护责任。在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用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用电安全
用电人应了解和学习安全用电常识、增加安全意识,遵守安全用电规程,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全用电须知》的要求安全用电,《安全用电须知》具体见附件。用电人应在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后端安装用电保护装置(如漏电保安器、空气开关等),用电人不安装用电保护装置视为用电人已采取更为有效的其他安全措施,不影响供电人对其供电,因未安装用电保护装置造成的安全事故和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用电人需要增加、减少用电容量,变更户名,过户,改变用电性质,改变电价,迁移用电地址,移动表位等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时,在结清电费后,向供电人提交有关申请和证明文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用电人连续6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的,供电人有权终止其用电,解除本合同。用电人需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八、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1、供电人的供电质量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供电人不承担赔偿责任:(1)不可抗力;(2)用电人自身的过错。因第三人责任给用电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人应协助用电人向第三人索赔。
2、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断供电的,供电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告。违反国家规定程序中止供电,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二)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期足额交付电费的,应继续交付,并自逾期之日至交付日,每日按欠费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经供电人催交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依据《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相关规定中断供电,并追收所欠电费及违约金。用电人一旦付清所欠电费和违约金,供电人应按规定恢复供电。
2、出现未经供电人同意,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擅自向上述地址以外转供电、擅自改变用电性质、擅自引入其他电源以及私自迁移、更动和操作用电计量装置等违约用电行为的,应按《供电营业规则》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对由此造成的人身触电伤亡和电器火灾事故承担所有责任。
3、出现在供电人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故意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故意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等窃电行为的,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供电人对窃电行为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时间和窃电量无法查清楚的,窃电日数至少按180天计算,每日照明窃电时间按6小时计算。
4、因用电人过错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全用电,造成人身触电伤亡、电气火灾、电力运行事故的,由用电人承担法律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供电人、用电人可双方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本约定是供用电人经协商后对合同其他条款的修改或补充,如有不一致,以本约定为准。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重庆市供用电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十二、附件:
1、 供电设施产权分界点示意图;
2、 安全用电须知。
上述附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供电方加盖合同专用章,用电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即成立,采用电子签章或电子签名的与加盖鲜章或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在供用电业务流程所形成的申请、核定确认单等书面资料,为合同附件,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自供电人装表接电之日起生效,办理完毕销户手续、终止供电或者双方协商或一方依法解除供用电合同关系之日起失效。合同履行期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变动需要变更合同的,供电人不再与用电人重新签订合同,供电人、用电人同意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履行。
十四、供电人和用电人均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同意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供电人(盖章): 用电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市_________化工厂。地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市_________供电局。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签订供电合同如下:
为了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全国供用电规则》的规定,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双方因_________市_________区现只有_________千伏工农线供电,线路已满负荷运行,电压质量不良,不能再增加供电负荷。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现轻负荷运行。为了解决_________区用户生产用电,双方协商新增负荷由甲方供电。
2.甲方_________千伏变电所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因内部有放电声,暂停运行检修,更换为_________千伏安主变压器投入运行。乙方同意保留_________千伏安用电契约容量,投入时不再重新申请增容。
3.甲方同意暂外带乙方的用电负荷共_________千瓦_________安培,掌握其用电情况,负责供电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4.电费收缴办法:乙方用户由乙方直接装表计量收取电费。甲方总电度表减去其它用户的其余部分电度数,由乙方向甲方收取电费。
5.甲方外带乙方用户和其他用户负荷是暂时的供电措施。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乙方计划的 0千伏电网供_________区负荷。
6.本合同于_________区变电所建成后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年月日
供电合( )字第________号
供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
为了保证供用电的正常进行,协调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结合供用双方的实际情况,经协商一致,订立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供电方电力可供量,用电方计划用电量,用电时间
二、设备安装费用的负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电费的计算和结算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违约责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上述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应以书面补充,作为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本合同在执行中发行纠纷,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八、本合同有效期:从双方签章之日起到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九、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供、用方各执一份,副本送________银行、________工商局(所)各一份备案。
供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电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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