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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参考

来源:微智科技网

  答辩人(被告):吴,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X7,现住xx市X街X号X栋X单元X号。电话:.

  委托代理人:都,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

  被答辩人(原告):任,女,汉族,1X年X月X出生,身份证号:,住xx市xx区巷X栋X单元X楼X号。电话: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任诉答辩人离婚财产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所主张的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因被答辩人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应少分。

  1、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X街3号X栋X单元1X楼1号住房是由被告吴鹏飞婚前购买,为与原告结婚,男方自愿将所购房产公证为两人共同所有,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原告诉求该套房产归原告一方所有纯属无理要求。

  2、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发生婚外情,导致双方离婚,原告作为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二,婚后住房的装修费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负担

  该套住房于x年6月完工交付,开始装修,被告花自己的工资,并且向单位借债以及信用卡透支等花了15万元装修房屋和购置家电。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婚后该套住房出租的租金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应当均分。

  婚姻存续期间,该住房连同家里的家电,均被任必然(原告任父亲)出租,作为住房出租的收益,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方有权要求分得两年来所收租金总额的一半。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判令位于xx市武侯号X栋X单元楼号住房归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侯区人民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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