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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认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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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轮于x年8月进入港后一直锚泊于港池通航水域,严重影响港及其通航水域的安全,其船舶所有权人不明,请求判令现停泊于港的“”轮为无主财产。经审查,海事局的申请合法,现发出财产认领公告:“”轮的船舶所有权人应在公告有效期限内向本院认领该轮,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该轮将被认定为无主财产。本公告的有效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联系人:。地址:xx市路xx大厦1201室海事庭。邮编:。电话:,手机:x7。

  特此公告

  xx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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