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我***,作为
广东****技术有限公司聘请的法律事务代理,受其委托,就贵公司不履行工程合同关于质保金返还义务问题,致催款函如下:
经核实:(1)由贵公司于 xxxx年10月20日与我方公司签订的《质控中心装饰与净化空调工程合同书》和xxxx年元月9日签订的《原料车间装饰与净化空调工程合同书》两个工程合同,总价款2518000元。依照这两个合同约定,贵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即支付竣工工程款377700元。由于原料车间(第二个合同)第二期款340000元只付了223920元,还欠116080元,所以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三天即xxxx年4月28日便一笔支付了竣工工程款50万元(多打的6220元留着结算增量工程款),结清了所有的竣工工程款;尚有工程尾款125900元已按合同要求作为质保金被贵方扣下。(2)在两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还签订了一个324650元的实验室设备合同,执行顺利,款项也已结清,没有问题。(3)尔后的6个增量工程在经过陆续验收后都没有出现争议问题,整个增量工程款309085元,截止xxxx年元月22日也都已如数付清,没有问题。
综上所述:(1)质量没有问题:所有的工程不存在质量争议,在交付使用后也不见有质量问题反映,工程运行正常,质量应属无异议。(2)数量没有问题:工程在竣工验收后的第三天即 xxxx年4月28日便一笔结清了所有的竣工工程款50万元,并且还多打了款留着结算增量工程,这是对合同规定的按图纸施工“总价包干”形式的肯定,说明不仅对竣工验收的质量满意,对工程量也满意,还对我方的增量工程施工表示放心。显然这里已经不存在工程量差异的争议问题。(3)增量工程没有问题:整个增量工程款309085元,截止xxxx年元月22日都已如数付清,说明无论是工程运行质量还是工程量,在这里也都已不存在差异的异议;这也是对合同“总价包干”形式的肯定。(4)只是质保金的问题:被扣下的工程尾款125900元,是两个工程合同总价款2518000的5%,正是5%质保金的金额,标志着A. 竣工工程全款已经结清,扣留的只是质保金,这里已经不存在工程量差异异议的问题;B.增量工程不包含在内(增量工程款已经结清),显然这两点早已得到贵方认可。(5)是贵方违约:按照合同规定,这笔扣款应在工程正常运行后的半年加三个工作日内返还,即应在截止日xxxx年10月31日之前返还。而遗憾的是,直至今日xxxx年6月6日,贵公司却未能履行返还约定,并经我方代表刘毅平先生多次催款未果,现特委托本代理处理一切相关法律事务:
1、请贵司收到律师函后的2个自然日内回复我方的上述意见;并在5个自然日内将质保金125900元整全数返还至我方公司账下。
2、请贵司按银行现行贷款基准利率(年利率6.5%)支付自xxxx年11月1日至xxxx年6月8日止的218天的利息共计4955.56元至我方公司账下(125900×6.5%÷360×218=4955.56元)。
以上两项总计130855.56元。
上述款项,如在5个自然日内未见贵方返还,本代理将通过法律途径开始处理,贵司将继续承担逾期利息及可能扩大的经济责任:(1)对于逾期利息,我方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主张在现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作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2)由于该合同约定的“2%尾款”在GMP认证后支付,没有时间限定,给一方以空子可钻,已严重违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和竣工验收付款的法律规范,届时本代理将依法请求法庭对该条款这一表达进行调整并删除。
另:“GMP”是英文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的缩写,意思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一种特别注重生产过程的“管理制度”。而我方帮助施工的设施设备,不是一项管理制度,仅仅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方面,要通过GMP认证还需企业有一套可操作的作业规范和合理的生产过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严格的检测系统,而这并不是我方公司单方面仅靠工程施工所能够保证的。并且,贵我双方所签合同规定有验收的质量标准和法规规范,但没有保证贵方一定要通过GMP认证的条款。因此,所扣押的2%尾款,不仅于法无据,也于合同无据,于道理无据。
专此函告,望贵司慎思并妥善对待,及时结款,以免诉累。
顺祝
商祺
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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