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律师,执业证号:
联系地址:xx市xx区人民贸中心xx室,电话:
申请事项:
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盗窃一案,于x年 月 日被贵局刑事拘留,后于 月 日经江东区人民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受家属的委托,律师事务所指派本人担任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九十五条之规定,本辩护人申请对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具体事实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略)
二、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既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存在社会危害性,而又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身体健康的恢复,以保障后续的诉讼程序正常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提出申请,望予以批准。
此致
宁波市江东分局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戴 律师
x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