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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 20xx 年 9 月 22 日对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加工车间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由车间内水沟通过车间北面围墙底部的洞口流至原料区,经由原料区东面围墙底部洞口流出外环境。对排入外环境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潭环测(20xx)第167号)。
以上事实,有20xx年9月22日南平市建阳区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经营的小弟石材加工点停产整治。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你如对本停产整治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要求,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
x市xx区环境保护局
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