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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间欠缴税款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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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清理

1.税收减免期

为了更好地吸引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所得税法》)中的一些税收优惠,比发达国家和其他部分发达国家更加优惠,使得外商投资者普遍收益。《所得税法》第对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还有两免三减半的的优惠,如果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的经营期限少于十年,其已享受的该项所得税减、免优惠金额应当补缴。

2.再投资退税

《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另外,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或投资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因此,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以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再投资于免税项目的,如果其经营期限或投资期限少于5年即提前终止投资项目,进入清算的,其已退的40%或全部税款应当缴回。

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的税税率和地方所得税税率只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3.地方的财政优惠,如果享受优惠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满十年的,其已经退回的的税款也应当在清算中交回地方。

4.预提费用在清算中的处理

根据《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应该根据中方职工的工资总额按月计提14%的职工福利费、2%的工会经费和1.5%的职工教育经费。其中2%的工会经费应该属于工会财产,而不是清算财产;而14%的职工福利费和1.5%的职工教育经费的余额不可以当作对职工的欠款分配给公司的职工,而应该确认为公司的收益,在清算的汇算清缴中予以调整,合并缴纳所得税。

(二)欠缴其他税种的清理

其他税种的欠缴一般比较少,一般为地方性的财政优惠,如《浦东新区九五期间扶持外高桥保税区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有对的财政返还。

(三)未缴税款

对于正常经营的企业,除了少数行为税种如印花税。契税等应该在应税因为发生后一段时间内申报纳税的以外,大部分税种都要求定期申报。因此,在清算开始后,很有可能由于没有到申报的期限,而使外商投资企业尚余部分的税款没有申报、缴纳。另外,对于清算之前延续下来的业务,清算期间仍然可以继续完成,这些业务也会带来新的税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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