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在办理完税务登记的同时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销售窗口,领取领购簿按照经营项目购买。再次购领的纳税人需按上次购买的存根到销售窗口验旧购新。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纳税人,持已使用的存根和未使用的普通到主管地税机关销售窗口办理查验缴销手续。
2、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的企业印制。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生产。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要求,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制作。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作为税务机关管理的法定标志。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办理停业、注销、迁移登记的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购领簿;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开具存根和未开具的。
购领手续:首次购领手续:需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票管人员资格证》;经办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购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申请单;票样(属自印)。再次购领手续:需带购领簿;领用申请单或企业自印申请单;票样(属自印)。
一、个人能否在税务局开劳务
个人可以在税务局开劳务。如果个人需要领购,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个人从事劳务,需要开具,需要持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缴纳相应的或者营业税以及相关的城建及教育附加税费,取得的票据即可提供给雇佣的单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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