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有以下情形:
1、出卖人逾期交房、逾期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逾期迁出户口;
2、买受人逾期付款、逾期办理贷款手续、逾期办理过户手续;
3、买方或卖方单方违约解除或拒绝履行合同;
4、房屋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5、房主在交房时转移或更换房屋附属设施或屋内物品;
6、买方因当地的限购解除合同,卖方拒绝退还定金。买方因限购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归责于双方,那是的行政行为,本着无过错原则,卖方退还买方定金是应该和必须的;
7、因当地的限购解除合同中介费拒不退还。在履行过程中因限购原因导致买卖合同解除,各方均无过错,中介所收取的中介佣金应当予以退还。但中介可以要求买方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
8、根据买卖双方的特殊需要而可能产生的其它违约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