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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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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雹纯或从量定额征收。

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

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资源税的作用:

1、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与其它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4、以国家矿产资源的开采和利用为对象所课征的税,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源伍,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状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二十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百分之四十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百分之三十资源税。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裤族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的具体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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