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同时,前述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由最先立案的管辖。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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