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 人民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第三十三条 人民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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