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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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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费用负担约定不明确的负担

1、“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生效后,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由谁负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在双方当事人就此项缺失约定无法达成一致的补充约定,依据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定的情形下,为了实现合同目的,平衡双方利益,实现法律定纷止争的基本原则,所确立的,由对合同负有履行义务一方,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之中所产生的费用予以负担的法律规定。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发现合同之中某些必要约定并未体现于合同内容之中,应先行交涉,争取达成补充意见,无法达成补充意见,依据合同法六十一条的原则,以合同之中某些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仍然无法确定的,就适用合同法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问题所描述的条款属于合同法六十二条第六款的情形。

2、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对于合同的某些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行业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殊标准执行。

B、价格或报酬履行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点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执行指导价或定价的,依照其规定。

C、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给付定金的,在接受给付一方所在地履行。给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给付其它标的的,在负有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D、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随时可以履行,债权人随时可以要求其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特殊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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