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工作制度
1、 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2、 执法大队人员必须着装上岗,着装必须整洁,注重仪表;执法必须亮证;执法时严禁抽烟、嚼槟榔。
3、 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严禁索、拿、卡、要,暂不实行当场处罚;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坚持依法行政,做到优质服务、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率。
4、 严格考勤。建立月考勤制度。执法大队的考勤由大队长督促各中队认真履行,不得徇私舞弊,应如实考勤,并将考勤情况在月底前报局办公室。
5、 执法大队人员进局机关办理公务时,不得大声喧哗、嬉笑打闹,注意形象。
6、 工作期间任何执法人员不得喝酒。
7、 所有执法人员须确保通讯工具全 天24小时畅通,因故关机的应确保能随时取得联系。
二、 销假制度
1、 因公请假大队领导因公外出,均应自觉向局办公室说明去向和时限;工作人员因工外出局办公室备案。
2、 私事、病、婚、丧请假⑴请假时原则上应书面申请,说明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⑵一般工作人员请假半天以内由中队负责人批准;两天以内由大队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局领导批准。⑶病休假须出具医疗单位证明;病休假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⑷婚、丧请假原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三、 值班制度
1、 执法大队节假日值班报局办公室。
2、 建立值班专用记录本,由带班员记录。值班记录必须详细真实。
3、 所有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 岗,否则一经查实,作平时的旷工处理。
4、 值班时如遇紧急事项,除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必要时还要向主要领导汇报)外,还应作好详细记录。
四、 考核诫勉制度执法人员考核诫勉制度是为了加强执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励和引导执法人员忠 职守、勤奋工作,积极进取;现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订执法工作人员考核诫勉制度。
1、 考核诫勉的范围对象。凡大队的所有执法工作人员,均需参加每年的年度考核,其考核结果作为诫勉的主要依据。
2、 考核内容。主要考核勤、能、德、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内 部管理制度;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法律法规了解情况;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管理效果情况。
3、 考核方法:按照个人自我总结、群众民主测评、分管领导评鉴、局考核小组审定的程序,对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
4、 诫勉办法。(1)经民主测评,测评结果排列在最后三名之内的或经常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影响比较大的,由局考核小组对其进行口头告诫。如连续二年均为最后三名之列的,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5%。旷工累计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有一天扣减当年奖金总额的1%。(2)经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总票数15%或基本称职与不称职票 数之和超过30%的,经局考核小组审定,将测评结果通知其本人以示告诫,并作为不称职等次评定。连续二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调离大队,下岗待业或作辞退处理。(3)被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分别按人事部门的规定予以奖罚。(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严重失职渎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以权谋私,在群众中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道德品质不好,腐化堕落,情节严重的;组织纪律性差,不能令行禁止,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的,作下岗或辞退处理。
五、 扣罚制度迟到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迟到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早退一次扣10元,本月累计早退达5次以上交由局领导处理;事假一次扣15元;矿工一次扣5 0元,全年累计旷工达15天扣罚全年奖金。
六、 车辆管理制度〈1〉、车辆管理及使用1、执法车辆由大队领导和中队共同管理。局办公室负责所有车辆的燃修及配置;局领导和办公室共同监督执法车辆车辆使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首先必须保证执法巡逻用车。遇重大或特殊事件时,由办公室统一调整用车。
2、 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在局机关指定院内定点存放,并将车钥匙交大队长保管,司机不得私自将车辆异地存放。下班时间和节假日需要用车的,必须报大队领导批准,否则,出现问题一切后果司机负责.
3.车辆不准外借(用),原则上不允许婚丧嫁娶或其他私事用车。
4、 执法车辆必须实行定人驾驶,司机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规则。严禁酒后驾车,不准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出现问题,司机负一切责任。 5.司机要爱护车辆、厉行节约,勤检查,勤保养,上班前做好车辆加油、清洁、安全检查等工作,保证执法车辆按时正常巡逻执勤。〈2〉、车辆燃修及物品配置1、燃油实行定点加油、按日包干制。所有车辆由局办公室指定加油站供油。所有执法车辆每车每日10升油;车辆燃油由大队领导负责管理,一日一核算。2、修理、维护保养车辆需修理、维护保养的,由司机向大队领导提出申请,填写修理维护单,交局办公室主任核实,再呈报有关领导审批,方可到定点维修厂家修理或维护保养。所需费用在200元以下的,由大队领导审批;超过200元的,报分管局领导审批。车辆修理或维护保养期间,司机要全程参与,做好监督,确保质量,否则造成损失由司机本人承担, 维修完成后司机、维修人员、维修厂负责人要在维修单上签字,再按有关程序审批报销。同时办公室要及时建好车辆维修档案。
3.物品配置车辆所用物品应根据需要配置,坚持节约、实用、美观的原则;物品配置应填写配置单,经批准后方可购买,车上配置品由司机负责维护、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由司机照价赔偿。〈3〉、补助与奖惩1、司机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元。2、凡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罚款100元;一个月内发现2次、半年内发生3次以上(含3次)的,除罚款外,并作停职待岗处理。(1)执法车辆未在指定区域巡逻的;(2)未经派遣私自出车的;(3)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4)不能和大队领导或办公室保持通讯联系的;(5 )违章行车、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6)不经批准,私自修车的;(7)将车擅自转交、转借他人驾驶的;(8)擅自调换车辆驾驶的;(9)不能保证车况良好和车辆卫生的;(10)不服从局里安排管理的。
3、 公派出车途中出现事故,依照交管部门认定的责任,自觉接受处理;对私自出车造成事故的,一切责任和损失自负,并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4、 凡驾驶执法车辆车辆年内无违章、无安全事故的,年底奖励司机安全奖1000元。
5、 司机在年终综合考评优秀者,每人奖励500元,称职者为300元,不称职者不进行奖励。第二篇: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等制度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执法文书、案卷管理制度
一、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执法文书、案卷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
二、 本制度中的执法文书指盖有“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印章的各类文书;本制度中的案卷是指将简易程序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按规定制作而成的卷宗。
三、 执法文书、案卷实行专人管理,统一存放。
四、 执法文书领用与注销均需登记,做到有据可查,领用的队员应有效使用,妥善保管,不得将执法文书挪作他用,禁止擅自作废。对 作废的执法文书应在背面注明原因,并完整保存,以备查验。
五、 各类案卷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一般程序案件一案一卷,简易程序案件可多案一卷,但每卷不超过50个案。档案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六、 执法案卷应按照正件在前, 在后,打印件在前,手写件在后的顺序,将同一案件相关材料按类组合在一起立卷。
七、 执法案卷用统一的卷皮、卷目组卷,书写工具一律采用钢笔、签字笔,字迹工整、清晰。卷内不得有金属物,对破损的材料要托裱,卷内材料应依次用阿拉伯数字在每页下角编写页号。
八、 执法案卷应按照案卷排列顺序制卷号,以固定案卷位臵。
九、 案件办理终结,应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附以相对应的电子文档资料,经审查后存档。
十、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5年;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所形成的案卷,保存10年;重大复杂的行政执法案卷,保存20年。
十一、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资料,由资料保管部门申请销毁,经批准后按规定进行销毁。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案件处罚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我 县城市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简易程序
一、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和申辩,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三、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必须将材料归档保存并交中队备案。一般程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 一般程序。
一、 执法检查
(一) 执法队员上岗执法检查时,应当二人以上,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检查项目,就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进行拍照 等收集证据的活动。《现场检查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的,执法人员要注明情况,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
(二) 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对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三)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 立案
(一)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处理:
1、 巡视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属 办管辖范围,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2、 被检举、投诉的违法行为,属 办管辖范围,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3、 有关行政机关书面提请处理的,属 办管辖范围,经审查认 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经教育当场改正,可以不予立案,给予教育处理。
(二) 各执法中队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立案工作。
(三) 执法人员认为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各中队长批准立案,各中队长必须在收到《立案审批表》之日起两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批准立案的,中队法制员应当对审批材料进行登记。中队长认为应不予立案的,报大队部领导审核。
七、 调查取证
(一) 执法人员必须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涉案的所有证据。
(二) 收集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材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经论、现场勘验笔录等。
(三) 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 两人,调查 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并制作相关笔录。
(四) 执法人员勘验现场,应当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绘制现场图。《现场检查笔录》应由勘验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请见证人签名。拍摄的照片要注明时间、地点、所拍摄的事实及拍摄人。
(五) 关 收集证据的要求,必须严格按照《最高人民关 行政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所规定的要求来收集证据。
八、 告知义务予以立案的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开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九、 审核
(一) 案件调查终结后,各中队法制员应协助中队长对涉案所有文书、材料初审后提出处罚意见,填制《案件处罚审批表》报审核人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领导审批;各级领导的审批权限另行规 定。
(二) 审批领导在各自的审批权限内作出处罚意见。
十、 决定
(一) 审批领导对各自审批权限内的案件应当对调查结果和处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十一、 执行
(一) 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的罚款、及当事人委托代缴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 列情形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 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2、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二)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三)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四) 必须严格执行罚、缴相分离的原则,因银行暂停营业或当事人有其他不方便缴款的情况,必须填写《代缴罚没款委托书》后,执法人员才可以代收、缴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五)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 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十二、 结案、备案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经审批领导同意后结案。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中处罚审批后由中队归档,中队定期移交办法制科备案。归档样式、方法按法制科的统一要求执行。信访案件办理规定为及时、客观、公正、有效地处理信访案件,切实为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行政执法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遵循“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一、 对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以及网站投诉栏反映问题的处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 执法大队信访办理工作由办分管领导主管,副大队长负责协调,执法值班室和执法中队具体实施。
三、 按照热情服务,及时办理的原则,执法室信访工作人员要文明接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反映城市管理职能范围内的问题,须认真填写信访登记表,做到件件有登记,不得遗漏和丢失。
四、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经局分管领导阅批后,执法室按归口办理原则,分别转给执法中队负责人。一般信件,须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信件15个工作日内办结。遇有特殊情况,报领导批准,可酌情延期。
五、 对 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执法中队必须严肃认真,及时承办,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和积压。
六、 对上级交办的信访件,执法中队按时办结后,书 面回复,交执法室报办分管领导审查。其他投诉案件处理结果交执法室备案。
七、 信访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登记、催办、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做到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罚没票据、罚没款管理制度
一、 罚没票据的管理
(一) 罚没票据的领用。
1、 罚没票据设专人负责管理。
2、 领用罚没票据必须建立严格的领用手续,包括领用的执法部门、票据的种类、领用时间、领用人签名等。
(二) 罚没票据的使用。
1、 执法部门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填写收据内容必须齐全。
2、 执法部门使用的罚没票据必须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公章方可生效。
3、 执罚人员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严格界定当场处罚的范围并正确使用行政处罚定额收据。
4、 对相对人的处罚不能实行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实行“罚缴分离”,相对人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后,执法部门必须出具一张“罚没款收据”给相对人。
二、 罚没款的管理
(一)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单位财务部门,财务部门在二日内将所收罚款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
(二) 实行罚缴分离的罚款,应由相对人直接到指定的代收机构缴纳。
(三) 执法部门处理和变卖罚没财物的的变价收入一律缴入指定的代收机构实行“罚缴分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支出、挪用,否则按《关 反财处罚的暂行规定》对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行政执法大队内务管理制度
一、 切实加强内务管理值班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管理内容、管理要求,确保内务管理规范有序,责任到 位。
二、 坚持班前、班后打扫,经常拖地,确保地面无垃圾、积尘、墙角、天花板等处无蛛网。
三、 办公桌每天擦拭,无杂物、纸张堆放,无乱涂、乱写;窗户干净明亮,玻璃完好无损。
四、 电脑、电话等办公用品和热水瓶、茶杯、凳子、烟灰缸等日常用品统一放臵;鞋子、雨具等个人物品有序摆放;扫帚、畚箕等清洁工具统一放至门后或角落处。
五、 队员制服统一挂至衣橱中,头盔和帽子统一挂至墙上挂钩处,不得随处乱放。
六、 禁止在空调下吸烟,保持室内通风,避免空气混浊,损害健康。
七、 爱护公物,节约能源,空调、电台、饮水机等电器注意使用寿命,勿超负荷使用。队员外出要随手关灯、关门。
八、 内务管理情况由大队部委派专人检查,作为中队月度百分 考核内容之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制度和执法程序,充分体现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及合法、合情、合理,确保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依法行政、高效廉洁,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开明示本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职责和范围。
二、 公开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
三、 公开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结果。
四、 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 公开处理违法案件的廉洁监督机制。
六、 公开群众来信、来访接待和答复工作的监督制度。
七、 行政执法公示可采取制度上墙、印发宣传小册子等方式。
八、 自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执法大队及其下属各中队(部门)按照以上规定的内容,结合 自身的执法要求进行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责任人制度为促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的效能,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依据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 执法责任人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组织在执法活动中负责执法的人员。
二、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实行地段分片责任制,由执法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的行政执法工作;在案件处理的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案件审查人员、案件审批人员均为该案件的执法责任人。
三、 案件的执法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 调查人员:
1、 全面详细勘查现场和询问案件有关人员,并如实客观地制作笔录;
2、 向案件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3、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 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应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4、 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呈报审查和审批。
(二) 审查人员。
1、 审查案件是否超越权限范围;
2、 审查案件适用法律法规和程序是否正确;
3、 审查案件证据是否齐全、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必要时应进行复核;
4、 审查案件处理过程中,执法工作是否符合县执法科有关规定要求;
5、 提出案件审查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
(三) 审批人员:
1、 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2、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案件进行处罚时,应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执法责任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四、 区域执法 责任人有如下责任:
(一) 每天坚持对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各种违法行为,并责令立即改正、限期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
(二)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直接进行行政处罚,并在规定时限内报所在机关备案,对应现场收缴的罚款进行收缴,并按规定及时上缴;
(三) 对一般程序的案件,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并制作笔录,将调查情况及时上报立案调查处理;
(四) 按规定使用统一执法文书。宜宾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 尊敬领导、服从指挥,统一行动,顾全大局。
二、 团结协作、紧密配合,同心同德,群策群力。
三、 队容严整,风纪严明,雷厉风行,令行禁止。
四、 重在教育,先礼后罚,文明执法,礼貌待人。
五、 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以法执罚,铁面 无私。
六、 勤奋学习,钻研业务,掌握,提高素质。
七、 爱岗敬业,忠 职守,任劳任怨,尽职尽责。
八、 清正廉洁,勤政为民,办事公开,接受监督。行政执法大队请示报告制度为加强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各项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全面有效管理,使行政执法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结合执法大队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凡超出执法人员职权范围的事项,需要请示、报告的,如处理或答复一些重要问题时,均适用本制度。
二、 请示报告实行逐级负责制,即。队员向副中队长(分队长),副中队长(分队长)向大队长,大队长向办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如无特殊情况,不得越权请示和报告工作。
三、 请示报告必须一事一报,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用口头或电 话形式;请示报告可采用综合或专题,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四、 请示报告要及时、准确、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遵循有关规定,按照组织程序办理。
五、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中遇到或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应及时向上级部门请示或报告:
(一) 在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遇到当事人的强烈反抗,使执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二) 执法时受到群众起哄、围攻,使执法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
(三) 查扣当事人违章物品时遭到暴力反抗的;
(四) 在查处、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时,发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 》或触犯刑律的;
(五) 当事人不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 需按照听 证程序进行处理的案件;
(七) 其他重大行政执法情况。
六、 上级部门应认真听取执法人员和下级执法部门请示或报告的执法情况,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对超出本部门处理权限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七、 对特别重大、紧急的执法情况,各执法人员和执法部门在发现时应立即请示或报告,不得拖延,避免事态的扩大。
八、 因主观原因对应请示或报告的执法情况,未请示或隐瞒不报,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行政执法大队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为促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恪尽职守,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职权,保证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规范、适当,防止和减少违法行政案件的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超越法定职权、滥施行政处罚或违反程序,故意或有重大过失侵犯了国家、集体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二、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惩戒相结合,自律与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关是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办公室。办法制科具体负责过错责任的相关认定、追究工作。
四、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其责任:
(一) 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超越法定职权 ,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二) 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经司法部门确认属实,给行政相对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
(三) 不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等法定权利,非法剥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应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的;
(四) 违反法律、法规罚款、扣留作业工具的;
(五) 截留和私分罚款、扣留物品的;
(六) 有贪污受贿及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渎职行为的;
(七) 有应当作为而不履行法定义务、职责行为的;
(八) 其他应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五、 执法过错责任一般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但有下列情况的,应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一) 案件审批人员未认真核实情况,审批、指示、许可发生 错误的,应追究审批人员责任;
(二) 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而造成执法过错的,同时追究案件承办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
(三) 下级提供案件不真实、证据不清或者隐瞒事实、证据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下级呈报人员承担责任。
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从轻追究责任,但应作出书面检查:
(一)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立即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及时发现其执法过错,并能主动纠正,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的。
七、 属 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可免 追究责任:
(一) 依法定案后,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的性质发生变化而导致执法过错的;
(二) 因不可抗力造成事实认定出现偏差而致使执法过错的;第43页共 43页
(三) 行政相对人做伪证或虚假陈述,导致执法发生过错的;
(四) 其他不应追究的行为。
八、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
(一) 受理。执法过错案件由法制科受理,任何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向其举报或投诉,法制科均应予以受理,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二) 调查。对 反映的执法过错案件,追究机关应及时予以调查:
1、 对属 执法过错范围的案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展开调查。
2、 立案后,应告知具体执法责任人,并详细听取具体执法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被调查人员、单位应积极配合,支持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据或阻挠调查工作。
(三) 认定与追究。受理机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产生过错责任的主客观因素,对案件的性质予 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 追究责任最终确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陈述、申辩,在充分听取意见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报局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 执法行为确实无过错的或属 免 追究责任的,不予追究,并详细回复举报人或投诉人;
2、 执法过错经查属实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行政责任;因执法过错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赔偿的,由执法大队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偿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3、 执法过错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十、 被追究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自接到处理决定后15日内)向法制科提出书面申诉,法制科受理申请后,应认真审查,报上 级批准后,在15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十一、 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调离岗位、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大队培训制度
一、 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水平、政治思想觉悟和个人身体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包括所有持我办行政执法证件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法制业务培训,适用本制度。
三、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
(一) 法制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1、 民法学、刑法学、行学等基本法律知识;第4 3页共43页
2、 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律法规;
3、 城市管理方面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
4、 其他与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业务知识;
5、 新颁布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
(二) 政治思想学习包括以下方面:
1、 先进思想、先进理论等。
2、 纪律作风类;
3、 职业道德类;
(三) 体能培训包括以下方面:
1、 队列队形;
2、 各类基本步伐;
3、 项目测试(1000米,立定跳远、仰卧起坐、俯卧撑等)。
四、 培训工作应针对市城办管理工作的特点和执法人员的现状,按照长抓不懈、讲究实效、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职业道德和依法行政水平。
(一) 新队员上岗前 培训
1、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其中法制培训除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政处罚法、赔偿法、行政诉讼、复议法、市容环境、园林等法律法规)外,还应对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执法文书、专业知识等进行学习;政治思想学习主要对政治思想工作理论、反腐倡廉、职业道德方面进行学习;体能培训主要从学习军事基础科目中得以体现。
2、 培训要求。充分认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地位、作用;热爱城市管理工作,明确职责、任务;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学会执法基本程序,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勤,提高专业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熟悉掌握和正确运用所学的业务知识,促进执法工作 的开展;同时增强体质,促进队员综合素质的提高。
3、 培训形式。军事化封闭培训。
4、 培训时间。十五天。
5、 考核类别。考试。
(二) 在岗执法人员培训与复训
1、 培训、复训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法制培训、政治思想学习、体能培训。法制培训包括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案例分析、工作交流,以及对已学的法律、法规、规章、执法程序、文书的强化。政治思想学习包括新思想、新方法、先进事迹的交流;体能培训包括队列队形、基础步伐、测试项目的训练。
2、 培训要求。吸取新的知识,提高业务能力,熟悉掌握新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提高实际操作和处事应变能力,并通过体能培训进一步增强自身身体素质以适应综合执法要求。
3、 培训时间。每月2个学时。
4、 考核类别。考查、考试。第 43页共43页
五、 各执法中队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贯彻实施,在人员、时间、经费上统筹安排。
六、 执法人员每年须进行以法制教育、政治学习、体能训练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 执法人员应加强自学、注重自身素质的培养,按规定参加各类培训学习,在行政执法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步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八、 法制培训以面授为主,采取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的方法;政治思想学习以各队内部学习、交流为主;体能培训采取大队集中培训、中队内部培训等方式。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按规定学时、课程和教材学习。
九、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组织管理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知识。新队员上岗前不少 半个月教育培 训。执法大队、中队负责人的岗位培训每年不少 30学时。执法队员的培训,每年不少 48学时。培训期满,由大队组织考试,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并参照《宜宾县城镇管理办公室考核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篇: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农业执法大队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管理制度
一、 责任单位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
二、 责任人浏阳市农业执法大队实行岗位分工责任制,大队长负责全面工作,大队其他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分别承担各自工作任务,并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三、 行政执法权力行使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 技术推广法》
(五) 《农药管理条例》
(六)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七)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八)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九) 《湖南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十)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一)《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十二)《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四、 农业违法案件查处相关程序和制度
(一) 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1)
(二) 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2)
(三)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3)
五、 责任追究按《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见 4)的规定执行。 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 度4: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农业行政执法程序
一、 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 一般程序实施农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2:重大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农业系统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农业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是 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 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浏阳市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向浏阳市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等内容。
第五条 浏阳市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需要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应予配合。
第六条 对浏阳市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改正。
第七条 对浏阳 市和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该级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3: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 局行政监察室会同法制科具体负责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不少 两次。
第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行政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 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 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
(四) 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 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六) 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七) 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七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 对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的,监督执法人员立即予以纠正。
(二) 对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三) 对由 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执法行为给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 对应当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执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4:书 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浏阳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追究工作,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农业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而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条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过错的认定
(一) 经过行政诉讼 ,被人民判决认定为错案的。
(二) 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 上级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四) 《浏阳市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办法》规定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过错责任的承担
(一) 由 案件承办人违法行政或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或敷衍失职,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 由 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定,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过错责任 由相关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 行政执法案件调查事实不清,导致行政处罚错误的,由案件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四) 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过错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 情节较轻的,可由主管部门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 情节较重的,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和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 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主管单位赔偿损失后,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 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二) 超越或者滥 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三) 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执法检查职责的;
(四) 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的;
(六) 不依法履行市场监督职责,造成市场秩序严重混乱或者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
(七) 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的;
(八) 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的;
(九) 为违法经营者说情,使其减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或者阻挠对违法者查处的;
(十)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十一)发现上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的;(十二)其他违反行 政执法检查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未取得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 无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 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 实施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六)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七)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八)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九) 实施罚款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
(十)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十一)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十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十三)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十四)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进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不予处罚的;(十五)不依法组织听证,或者违法收取听证费用的;(十六)未依法告知被处罚人法定救济权利和途径的;(十七)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 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时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 违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四) 使用、丢失或者损毁扣押、 封存的财物的;
(五) 其他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对符合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答复的;
(二) 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三) 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 不依法受理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或者受理后不及时查处的;
(二) 行政执法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制定的行政措施有违法情形,被主管机关依法撤销的;
(三) 不履行或 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
(四) 在行政复议中不依法提出书面答复或不提交、不如实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五) 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复议申请人进行报复陷害的;
(六) 不落实行政复议建议书的;
(七) 未按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的;
(八) 其他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第四篇:栖霞区行政执法大队内部管理规定靖安街道城市协管员内部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队伍的内部管理,促进队伍的正规化建设,依据有关规定,结合中队实际,经科室研究,特制定本规定。一 、队员管理规定队员的主要职责:(1)必须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认真落实岗位职责,服从中队的管理、安排和使用。(2)必须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吃苦耐劳,踏实工作,按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3)必须严格执行中队的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按规定着装,语言文明,举止端庄、行为规范。(4)不准非工作时间着工作服,不允许有损坏和影响中队形象的现象。(5)不准上班期间进入网吧、歌舞厅、浴室等娱乐休闲场所,不得打牌、下棋、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6)不准擅自处理、私分、扣押物品。(7)严禁吃、拿、卡、要。(8)严禁工作期间钦酒、酒后上岗。(9)严禁接收管理对象的请客送礼。
二、 考勤及各类 假期管理规定
(一) 考勤
1、 迟到、早退。未按规定时间到岗上班为迟到,迟到一次扣2分,超过半天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早退参照迟到的规定执行。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的,扣除当月考核奖。一年内迟到(早退)6次的,中队予以辞退。2、病假。凡请病假者须持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例证明,事先填写请假条、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当月病假累计超过10天的,不享受当月的绩效工资。
3、 事假。凡请事假者,需事先填写请假条,科室领导签署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一次不得超过5天。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的,不享受当月的绩效工资。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不享受当年年终奖。
4、 旷工。队员在规定作息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休息或查岗不在岗 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扣除当月的绩效工资。全年旷工2次或累计3天(含3天)的扣除50%的当年年终奖,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档次。超过3天的扣除全部当年年终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5、 加班。无故不参加突击性、紧急性加班任务的,每次扣除100元;无故不参加其它加班任务的,每次扣除30元。一年内3次无故不参加加班的,取消个人当年所有评先资格。加班可抵算当年的病、事假。
(二) 要求
1、 凡请病、事假的人员应填写书面请假报告,提前一个工作日按程序报批,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如遇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来不及当面请假的,应在当日上班前电话向中队、科室领导报告,由中队、科室领导代向分管领导请假,得到批准后方可 休假,并及时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 任何人无视假期规定,不按程序请销假,一律作旷工处理。另根据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4、 休假期间应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如休假期间需离开南京的,事先向科室报告备案。
三、 会议制度
1、 队长办公会:由队长主持,不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有:①研究制定本单位行政工作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措施。②讨论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处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项。③听取科室领导、分管领导重要工作的情况通报。④研究制定各项制度。
2、 业务工作例会:由队长主持,全体队员参加,每周一上午定期召开。主要内容有:①听取各片长汇报近期工作汇报。②科室领导点评工作,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工作设想和措施。③科室领导布置近期工作重点和要求。
3、 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会议:由科室领导主持,分层次组织全体队员参加,每月至少一次。主要内容有:①根据不同时期的要求,学习政治理论、有关文件、法律法规等。②学习传达上级有关会议精神,组织开展讨论交流。③组织岗位练兵竞赛活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集中学习,传达区局有关会议精神,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并做好记录。
四、 行政纪律处分规定
1、 行政处分种类。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1)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3)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的。(4)滥用职权,野蛮执法 ,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5)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6)参与色情、吸毒、迷信、等活动的。(7)乱收费、乱罚款的。(8)打架斗殴,聚众,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秩序或持械威胁上级和他人的。(9)不服从组织调动,无理取闹,经教育不改的。(10)旷工3天以上(含3天)的。(11)其他违反纪律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行为。
3、 处分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充分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慎重实施。(1)对违反纪律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2)对违反纪律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 应当给予记过处分。(3)对违反纪律情节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4)对违反纪律情节特别恶劣,屡教不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违反行风建设有关规定,被上级督查或媒体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5天(含5天)的;打架斗殴、聚众、持械威胁上级或他人,情节恶劣的;猥亵、调戏妇女,或有其他流氓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嫖娼行为的;偷盗、、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经教育不改的;有其他严重违反行风建设和纪律规定行为,确已丧失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政治条件的。第五篇:行政执法大队财经制度行政执法大队财经制度目录
1、 值班制度……………………………… ……………………2
2、 财务管理制度………………………………………………3
3、 公物管理制度………………………………………………4
4、 接待制度……………………………………………………5
5、 车辆管理制度………………………………………………6
6、 票据管理的规定……………………………………………8
7、 装备管理规定………………………………………………9
8、 罚没、暂扣物资管理规定………………………………10-1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执行《会计法》,严守财经纪律,坚决按财会管理规定办事。
第二条 、厉行节约,大队实行统一计划开支,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应事先造计划,由主管领导审签后,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开支。
第三条 、大队资金不准借予私人,收费人员 每月15日前和月底应及时将所收款项向区财政局交清,不及时交清或坐支所收款项的将从本人工资中进行处罚并追缴未交清的款项。
第四条 、大队所有收费票据必须统一在区财政局领销,不得自制收费票据,否则按贪污论处。贪污500元(含500元),一经查实,立刻停发工资,向区委、区汇报情况。
第五条 、收费人员不得在票本、财本上作手脚,如发现问题将对收费人员进行辞退,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条 、收费人员要认真保管好票本,无论什么原因票本丢失将辞退收费人员,并追究其相关责任。-3接待制度
第一条 、来人来客用餐统一由队里安排。
第二条 、上级来客由分管领导对口接待,陪同人员为工作对口领导及工作人员1人,特殊情况 除外。
第三条 、来客招待要奉行节约、从简、热情接待的原则,杜绝用大吃大喝和铺张浪费。-5
第七条 、加理。油卡充值由财会人员 ,非特殊原因,不允许用现金加油。油卡由办公室专人统一保管,司机加油实行登记制度。车辆需加油时,由司机到办公室领取加油卡,加完油后加油卡归还办公室保管,办公室人员对司机每次加油情况进行登记,月底对用油情况进行统计。-7装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得擅自将执法车辆私自转借他人使用;
第二条 、不得用办公电话等通信装备拨打公共信息台;
第三条 、凡配备的照相机、摄像机等装备及 必须按使用说明正确保养,出现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
第四条 、装备持有人必须爱护装备,科学使用,保持装备良好;
第五条 、对所配发的装备要进行建档,设专人进行管理,装备持有人因工作调动,职责改变,应将所持装备上交;
第六条 、工作期间,因保养不善,责任心不强,未按使用规定使用造成装备损坏、遗失的,及时上报队里,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七条 、非工作期间,造成装备损坏、遗失的,由持有人赔偿;
第 、中队长以上人员24小时不得 手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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