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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和诉讼的概念及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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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仲裁和诉讼的概念及区别:
1、管辖的依据不同,诉讼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具有强制性。而仲裁实行协议管辖,由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具有自主性,且这种自主性有排斥管辖的效力,但仲裁协议必须明确约定仲裁事项和仲裁机构;
2、受理范围不同,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和行政纠纷案件不能仲裁。
仲裁需要的资料,具体如下:
1、仲裁申请书,个人应当签名,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加盖公章;
2、仲裁协议或附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携带原件供核对;
3、身份证明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企事业证照或批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
4、授权委托书,须列明委托事项和具体代理权限,有授权者的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授权日期;
5、证据材料,应当附证据材料清单,所有证据材料应当编好页码及证据序号;
6、当事人自己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综上所述,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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