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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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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批复强调了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仲裁协议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中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况下,仍然有效,但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将无效。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人民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或恢复仲裁。在仲裁协议有效或无效的裁定作出后,人民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则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同时,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如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那么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那么仲裁协议将无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起诉的,经人民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对当事人的起诉,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机构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机构先于人民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不予受理;如果仲裁机构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机构终止仲裁。

四、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人民依法作出仲裁协议有效或者无效的裁定后,应当将裁定书副本送达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根据人民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

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售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机构在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对案件的审理。

拓展延伸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自愿达成的一项协议,旨在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解决。仲裁协议的确认对于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裁决的效力等内容。那么,仲裁协议应该如何确认呢?

首先,仲裁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仲裁协议中应当明确仲裁庭的组成,包括仲裁员和仲裁员助理。此外,仲裁协议中还应当规定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的开庭时间、地点、方式等。最后,仲裁协议中还应当规定裁决的效力,包括裁决的种类、裁决的执行方式等。

如果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仲裁事项、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内容不明确或与仲裁机构的实际操作不符,仲裁机构将无法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因此,在签署仲裁协议时,务必要认真阅读并理解仲裁协议的内容,确保仲裁协议的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仲裁协议在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仅约定了仲裁地点而未约定仲裁机构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仍然有效。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将无效。在仲裁机构依法重新组建后,当事人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并就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人民受理后应当通知仲裁机构中止仲裁。仲裁机构根据人民的裁定恢复仲裁或者撤销仲裁案件。人民依法对仲裁协议售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制定仲裁规则前,仲裁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仲裁暂行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三章 仲裁协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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