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类的自由选择。2、行政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听证的七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行政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行政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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