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问题不能直接向起诉。劳动争议应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成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提起诉讼。提起诉讼需先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可直接向起诉要求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情形,包括事故伤害、职业病等。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抢险救灾中受伤也视同工伤。根据条例规定,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赔偿问题不能直接向起诉。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章的外,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
提起诉讼,需要经过下列程序才可以起诉:
1、必须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若伤情严重的,还要申请劳动能力鉴定,获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2、凭认定工伤决定书等证据,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履行工伤待遇赔偿的前置程序;
3、如果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裁决结果不服,必须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
工伤认定直接起诉是可以的。超过事故发生后一年内,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职工可以直接到发起民事诉讼,要求单位支付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起一年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规规章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章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工伤赔偿问题的解决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当事人可以先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若调解不成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但若超过一年未申请工伤认定的,伤者可以直接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工伤认定的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突发疾病死亡、维护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伤残复发等也可以视同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章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薪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章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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