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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不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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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可以不提供担保。

2、但需要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的条件,且是针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下,可以不提供担保。

3、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一、申请先予执行该怎么担保

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

1、保证人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案外人证明被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担保申请人在败诉时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必须:

(1)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有担保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可靠具有代偿能力;

(3)出具书面担保书,说明担保范围。如系多人担保,还应注明是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

2、实物担保: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的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一定财产,如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财产损失,将此部分财产予以抵偿。

(1)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但必须是可以流转的财产.

(2)抵押物可由申请人占有、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擅自处分;

(3)如抵押物在申请人处毁损灭失的,应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申请人用其他财产替代。

3、现金或有价证券担保:

(1)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提供自己所有的一定数量的货币、存款单、汇票、支票、国库券等有价证券,提供给被申请人作为抵押,以证明先予执行的正确性、合法性,并保证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不当造成的损失。

(2)对抵押的现金,有价证券等,被申请人不得私自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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