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导读:双方于2013年8月20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10月1日生育一子张某男,于2015年11月3日生育一女张某女。后双方感情不和,邹某某曾诉到,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邹某某再次起诉。
邹某某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婚生子张某男、婚生女张某女,由邹某某抚养,张某某每月支付给邹某某抚养费1600元,支付至婚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3.请求依法分割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10万元;4.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承担。
张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若离婚,张某某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两个孩子一直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父母帮助照管,两孩子已习惯了目前的生活环境,答辩人抚养孩子更有利;婚后家中没有积蓄;诉讼费应由邹某某承担。
判决:一、准予邹某某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二、儿子张某男由张某某抚养,女儿张某女由邹某某邹某某抚养;三、驳回邹某某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邹某某自2021年6月10日起诉离婚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感情未得到改善且至今又分居满一年后,邹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应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邹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会支持。
关于孩子抚养权问题,因婚生子张某男已满八周岁,经征求其意见,其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张某男由张某某抚养,婚生女张某女由张某某抚养为宜。关于孩子抚养费问题,邹某某可待张某男年满十八周岁后另行主张张某女的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至于共同财产,需要提交证据,才会分割,如果没有证据一般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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