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遗失,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以将底联复印一份后留存备查。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存根联和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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