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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审判程序中,不予判定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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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离婚的主要原因有: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理由或证据、原告不坚决要求离婚、军人配偶不同意离婚、女方怀孕或哺乳期、初次诉讼。

法律分析

1、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判离婚

要想知道不准离婚咋办,就要先分析一下怎么才能判离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既然如此那么不判离婚的依据也就是——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当然在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过程中,法官会考虑婚姻基础、婚后感情以及有无和好可能等因素。

2、中的起诉理由不充分

这是不判离婚的情况中,最常见的一种。因为很多人对离婚起诉书不重视,随便一写就交给了,三言两语,笼统的一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无法共同生活,没有或者无法提供证据,也没有说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及现状。对于这样的起诉书,会认为当事人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而不立案。

3、没有法定离婚理由也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不判离婚

没有离婚的法定事由出现又没有证据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这种情况下,会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4、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原告并非坚决要求离婚,不判离婚

出现这种情形,完全是由于原告自己态度的转变造出的后果。因为,很多当事人在开庭的时候变得犹豫不决,这种由于正好是法官推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依据。

5、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军人不同意,不判离婚

这是对军婚的特殊保护措施。与军人离婚,必须要军人同意才能离,除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或者军人自己同意离婚,否则不会判离婚的。

6、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的,不判离婚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除非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否则都不会判离婚的。

7、大多数初次诉讼,判决不准离婚

司法实践中,原告一方初次提出离婚,多数情形下判决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些时候,虽然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证据,法官为了省事,依然判决不准离婚。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然而,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如果起诉理由不充分、没有法定离婚事由或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将不判离婚。此外,军人配偶要求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而女方在怀孕或哺乳期男方提出离婚时,通常不会判离婚。初次诉讼时,多数情况下不准离婚,除非具备法定离婚理由或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充分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非常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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