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杭州电动车上路应当遵守以下新规定:
1.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3.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同时根据年迈人员,在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中伤亡比例偏高的特点,增加引导性规定: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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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后座使用儿童座椅。
因年迈或者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人员,应当避免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禁止实施下列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一)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导致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的;
(二)改变电动机、蓄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的部件的;
(三)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将无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四)加装座位、车篷、车厢、支架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驾驶安全的装置的。
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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