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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公民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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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1、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有控告犯罪的权利。对不立案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不起诉决定有权申请复议;对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机关或者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时,有权直接向起诉。

3、有权参加法庭审理,行使陈述权、辩论权,有向证人、鉴定人、被告人发问的权利;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4、有权对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5、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6、如果不服第一审判决,有权请求提出抗诉;有权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

7、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中被告的诉讼权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回答讯问和用本民族文字书写供词的权利;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有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的权利,也可以聘请1至2名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申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担任辩护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讯问笔录,由要求核对并进行补充和更正的权利;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司法人员非法讯问和侮辱其人格的言行,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6)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和审判时有要求其监护人在场的权利;

(7)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8)在法庭调查时有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权利;

(9)法庭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10)对人民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提出上诉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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