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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无效和新颖性异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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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宣告无效没有期限。 对于授权前的发明专利申请,若对其的新颖性有异议,可以向专利局提交意见陈述书,针对有异议的专利申请表达意见并及时提交相关背景技术的专利或非专利文献和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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