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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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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规划档案管理办法如下:
1、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
2、各部门经国家档案局同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门经本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制定本系统专业档案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办法。

法律依据:《档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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