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计算方式:
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以2010年2月10日领证为例,到2011年2月9日24时止为一个记分周期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六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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