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统筹管理,科学规划、合理配置城乡空间资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2、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实施中的计划、制定工作,推进城乡规划管理的公众参与、动态评估,强化规划实施的执法监督。
3、加强本市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协调和衔接。
4、强化为在京单位、驻京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空间资源配置和规划综合服务的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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