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承担规定及立案标准,包括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进行滥用职权的行为,将受到刑事责任追究。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行为也将受罚。工商管理部门任职人员需认真审核不满足条件的申请,否则涉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法律分析
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应该怎么承担?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刑事责任的承担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证券管理等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及上级部门、当地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2、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者严重扰乱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违法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犯罪行为得逞的;
4、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对于在工商管理部门任职的、负责受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等请求的职员,若是收到了发行债券的申请,需要认真审核并将不满足条件的申请筛选出来,并且不得批准这些不满足条件的申请。若是批准了这些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且批准后造成的不良影响较为严重,那么违规批准者涉嫌犯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结语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承担规定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上级部门强令实施滥用职权行为的主管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关于人民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滥用职权行为的工商管理部门、金融证券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若违法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扰乱市场秩序,将面临立案调查。因此,对于工商管理部门的职员来说,应严格审核申请,不得批准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以避免滥用职权罪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百条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交易所违反本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允许非会员直接参与股票的集中交易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三章 证券交易 第三节 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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