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能老人监护人的办理方法如下:
1、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老人的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担任;
2、也可以由老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
3、若有争议,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4、不服指定的,可向人民申请指定监护人。
失能老人的照护服务:
1、居家照护: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家务助理、陪伴服务;
2、社区照护:通过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提供集中照护服务;
3、机构照护:入住养老院或护理机构,享受全天候专业照护;
4、医疗照护:针对有特殊医疗需求的失能老人,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5、支持:根据当地,申请提供的失能老人照护补贴或服务。
综上所述,失能老人的监护人可以由配偶、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经相关部门同意的个人或组织担任,若有争议可由相关部门指定,不服指定可向申请。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代表失能老人处理法律事务、日常照料、财产管理、健康关怀和法律遵守。
【法律依据】:
《老年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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