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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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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泄露应保密情况构成违法行为,包括透露潜在投标人信息和可能影响竞争的情况。此外,泄露标底也属于违法行为。标底是招标人保密的基准,过高或过低的报价将被拒绝。为争取中标,投标人常试图打听标底。

法律分析

招标人泄露应当保密的情况的行为有:

(1)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过程中有关情况的保密性是招标人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根据本法第四百八十条规定,已经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情况,如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等,也不得向他人透露。招标人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实施了上述行为,即构成违法。

(2)泄露标底。在某些项目的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设有标底。

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筑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采取的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的一个具体表现。开标前标底是保密的,任何人不得透露标底。标底有一定的浮动范围,在实务操作过程中,招标人一般将标底作为衡量投标报价的基准,过分高于或者低于标底的报价将被拒绝。所以投标人为了尽可能地争取中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打听标底。

拓展延伸

招标人合同违约的法律救济措施

招标人合同违约的法律救济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首先,受损方可以要求招标人履行合同,即迫使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或商品。其次,受损方可以要求招标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以弥补因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此外,受损方还可以寻求的支持,通过诉讼程序追究招标人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相关损失。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招标人的财产,以确保受损方的权益得到保护。总之,招标人合同违约的法律救济措施旨在维护合同的有效性和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结语

招标人应当严守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招标文件中的重要信息,如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信息属于应予保密的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此外,招标人还应保密标底,即开标前确定的投标报价基准。投标人为争取中标可能会试图获取标底信息,但泄露标底是违法行为。招标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竞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二章 招 标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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