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根据调查结果,房屋的性质不同于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条件。
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邓某与章某约定,邓某以38万元的价格买进章某的房子,两人签了买卖协议。
合同签订后,邓某按约定支付了房款,章某也将房屋交付给邓某使用。但章某却一直拒绝为邓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为此,邓某起诉至,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有效,判令章某限期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章某则称,她因原来承租的公房被拆迁,回迁后取得了这套房屋的产权。她虽就此房与邓某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但产权证书上加盖有“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印章,所以该房屋性质应属于经济适用房。
而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的买卖应符合相关条件。
而邓某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
基于以上原因,章某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协议属于无效。
东城经审理,判决邓某与章某签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法官析案
张*丽法官: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
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章某与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诉讼期间,致函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询问争议的房屋性质问题。
该单位复函称:在危改回迁项目中,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房不同于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
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提交齐全,?薹ㄔ翰榉獾认拗魄榭觯捎枰园炖碜频羌鞘中;
根据调查的上述情况可知,本案中的房屋的性质不同于批准定价的经济适用住房,危改回迁房上市交易时,缴纳了相关税费、补缴完土地出让金,登记要件齐全,无查封等情况,即可上市交易。
所以双方所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结语
经过东城的审理,根据事实查明,邓某与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真实有效的。在诉讼期间,向东城区房地产事务所进行了询问,得到的回复证实了房屋的性质不同于经济适用住房,符合上市交易的条件。因此,判决章某应配合邓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合同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己方义务,本案中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章 销售代理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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