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提高检查人员的责任意识,在检查责任分配上,突出“谁查谁负责”、“不查要追责”的检查责任理念,形成有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就是渎职的责任氛围,有效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案件风险隐患,特制定本办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第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任职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
第十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的利益,不得在金融机构等企业中兼任职务。
第十一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并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当事人保守秘密。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交流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就信息保密作出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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