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需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和责任承担,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地区派遣时按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缴纳。若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由其办理参保手续和缴费;若未设立分支机构,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办理。双方未明确责任时,共同对劳动者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协议来约定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同时约定违反协议的责任。也就是说,双方可以通过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此类事项,如果出现问题,双方不能明晰责任时,一起对劳动者承担责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拓展延伸
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与改进
在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与改进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尤其是在社会保险方面。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应加强对劳务派遣企业的监管,确保其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其次,应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补偿机制,对于因劳务派遣导致的社会保险权益缺失进行补偿。此外,还应加强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提高其就业能力和竞争力,从根本上改善其社会保险权益保障。通过以上措施的落实,可以有效保障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与改进。
结语
劳务派遣制度下,保障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是重要议题。加强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缴纳社保费;建立补偿机制,弥补劳动者权益缺失;加强培训提升,提高就业能力。通过以上措施,保障劳务派遣制度下劳动者社保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十一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
(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益记录的;
(五)有违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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