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人的权利主要有:⑴有权了解、咨询、知悉按揭贷款的有关事项;⑵有权要求贷款银行按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方式发放贷款;⑶借款清偿前后,均有权占有、使用所购房产;⑷征得贷款银行同意后,有权将抵押房产出租、转让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分;⑸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被撤销导致贷款目的无法实现时,有权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⑹结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有权要求贷款银行返还《房地产权证》及其 他有关文件,并办理抵押登记涂销手续。法律依据:《中国银行个人二手住房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建设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邢台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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