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事考核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一) 本规定旨在长期、稳定、统一和规范地推行人事考核工作。
(起至第起至 月日,为期 个月。
第十二条 考核者
(一) 人事考核按职务等级进行,原则上进行两种层次的考核,即第一次考核和第二次考核。
(二) 一次、二次考核的担当者,即考核人员,原则上按下表中规定执行。
(三) 在考核期间,如果考核者遇到人事调动,被调离现职务,则考核者所担当的考核工作,进行到被调离日为止,由后任者担当考核者,把考核工作继续推进下去。
(四) 因一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由二次考核者代行其事,而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略掉。
(五) 因二次考核者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二次考核可以因此而省去。
(六) 在职务级别层次很少的单位或部门,二次考核可以省略。
(七) 因一次、二次考核者都缺勤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进行考核时,则由总务对此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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