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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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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业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EE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奖惩制度

1.为加强公司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特制订本制度

2. 奖励

2.1 奖励的形式及内容:嘉奖并给予物质奖励、加薪。

2.1.1 嘉奖:奖励人民币200元以上。

2.1.2 加薪:在原岗位工资的基础上晋升300元以上。

2.2 具备下列事项之一者,经公司研究可以给予嘉奖或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2.2.1 品行端正,工作努力,有明显业绩者。

2.2 .2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2.2 .3拾金不昧(价值壹千元以上)。

2.2 .4有显着的善行佳话,为公司赢得荣誉者。

2.2 .5克服特别困难,忍受恶劣条件,坚持努力工作,为同事和主管首肯者。

2.2 .6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2 .7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成效显着者。

2.2 .8遇有事故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2.2 .9制止重大违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

2.2.1 0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2.2.1 1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2.2.1 2维护员工、设备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2.2.1 3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害者。

2.2.1 4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2.3 具备下列事项之一者,经公司研究可予以加薪:

2.3 .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2.3 .2一年内累计嘉奖三次或在公司工作期间累计嘉奖四次者。

2.3 .3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2.4 奖励的申报、审批程序:

2.4 .1员工受奖均由部门提出书面详细材料送人力资源部。部门为员工请奖不受时间,凡符合公司规定的受奖条件,均可随时申报。

2.4 .2人力资源部负责核实申报材料,并提出员工具体受奖意见,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定批准。

3.惩罚

3.1 违纪处罚形式及内容。按照违纪行为的轻重,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形式分为三种:

3.1.1 行为不检点告诫:每次予以100元至800元人民币的处罚。

3.1.2 警告:岗位工资下浮500元以上;六个月之后本人可以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提出恢复原岗位工资申请,如被批准,即从批准之日次月起恢复;如个人申请两次未被批准,则不再有申请资格。

3.1.3 解除劳动合同。

3.2 有下列任一行为将受到“行为不检点告诫”的处罚:

3.2.1 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的工作指令。

3.2.2 在公司有着装规定的时间或地点,不按公司规定着装。

3.2.3 无视作业场所、公共场所整洁,随地吐痰,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

3.2.4 在公司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3.2.5 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喧哗、嬉笑、吵闹。

3.2.6 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直接关系的阅读或闲谈。

3.2.7 擅自携带公物离开公司。

3.2.8 认为地蓄意浪费。

3.2.9 在公司办公场所的工作台、办公桌上摆放非工作用物品。

3.2.1 0因个人原因,发生工作过失。

3.2.1 1言行举止有损公司形象。

3.2.1 2不爱护公物。

3.2.1 3在各种报表、记录、墙壁上乱写乱画。

3.2.1 4无特殊情况不按规定参加会议或其他活动。

3.2.1 5就餐、乘车等不守秩序。

3.2.1 6未遇火警,擅自动用消防器材。

3.2.1 7擅自驾驶公司车辆。

3.2.1 8工作时间,未按规定佩戴公司有关证件。

3.2.1 9在工作场所饮酒。

3.2.2 0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未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2.2 1擅自公费安排亲友随同出差、参观等。

3.2.2 2乘出差之机擅自借故延长在外时间用以旅游。

3.2.2 3恶意议论或传播他人隐私。

3.2.2 4对来访、学习、参观、工作的外来人员做出无礼举止。

3.2.2 5利用公司计算机从事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2.2 6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

3.2.2 7践踏草坪或破坏公司花草树木。

3.2.2 8其他“行为不检点告诫”的。

3.3 有下列任一行为将受到“警告”处罚:

3.3.1 工作时间躲卧休息,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3.3.2 擅离岗位。

3.3 .3因个人过失发生工作错误造成后果。

3.3 .4酒后上岗(主管应责令其离开岗位;非生产一线、有接待任务的员工除外)。

3.3 .5在公司禁火区域擅自动火。

3.3 .6蓄意破坏公物。

3.3 .7矿工且情节严重的。

3.3 .8擅自变更工作内容或方式,使公司蒙受损失。

3.3 .9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

3.3.1 0未经许可不侯接替,先行下班。

3.3.1 1损毁、涂改重要文件、凭证等。

3.3.1 2违章操作、违章指挥,造成后果或形成危害。

3.3.1 3打架、斗殴。

3.3.1 4受到治安处罚,情节轻微的。

3.3.1 5自己或唆使他人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

3.3.1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本公司同类业务。

3.3.1 7传播不利于公司之言论或蓄意挑拨,搬弄是非,离间同仁关系。

3.3.1 8个人携带刀或其他违禁品、危害品进入公司。

3.3.1 9泄露公司机密(包括技术、经济、人事、财务等方面)。

3.3.2 0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括提供虚明等。

3.3.2 1在公司内擅自张贴大、小字报等宣传品或覆盖撕毁公司公布的文件材料。

3.3.2 2一年内累计受到三次“行为不检点告诫”的员工。

3.3.2 3 其它违纪行为但情节较重的。

3.4 有下列任一行为员工将受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不作任何补偿。(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均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4 .1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收受贿赂。

3.4 .2一年内违反第

3.2 条所述违纪行为三次、第

3.3 条所述违纪行为两次的或工作期间累计违反第

3.2 条所属违纪行为五次、第

3.3 条所属违纪行为三次。

3.4 .3劳动合同中规定的、约定的数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3.4 .4因员工责任心或能力不足,给公司造成中的损失的(大于 0/次)。

3.4 .5煽动怠工、组织非法罢工的。

3.4 .6伪造盗用公司印信,或以公司名义招摇撞骗、谋取私利的。

3.4 .7因员工故意或过失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员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给予的补偿金的相应数额给予经济处罚,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4 .8 其它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

3.5 违纪处罚程序:

3.5 .1书面下达《奖惩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人力资源部备案,一份抄送本人,一分抄送员工所在部门或部门自留。

3.5 .2“行为不检点告诫”处罚,有部门自主决定并下达通知书。

3.5 .3“警告”处罚,有部门提议、人力资源部核实确定,并下达通知书。

3.5 .4“解除劳动合同”处罚,由部门提议,人力资源部核实,报公司总裁/董事长批准。

3.6 异议处理程序――员工如对其处罚不服,可按下列程序提出异议:

3.6 .1对“行为不检点告诫”处罚不服,可以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并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处理。

3.6 .2对“警告”处罚不服,可以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异议,由公司总裁/董事长处理。

3.6 .3对“解除劳动合同”处罚不服,可以书面向职代会提出异议;如不服处理,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述。

3.6 .4《奖惩通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员工提出异议的有效期,过期不再受理。异议期间违纪员工必须执行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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