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深圳市亮亮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有关垃圾清运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垃圾清运承包地址:
1.平湖街道良白路151号(即揽树下工业区1号厂房)
二、垃圾清运范围
1、甲方的日常生活垃圾(不包括食堂的剩饭、剩菜类垃圾);
2、甲方生产所产生的 工业垃圾、废料;
3、其它双方约定的垃圾及物品(不包含建筑垃圾);
4、乙方负责每日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频率来清运完甲方垃圾固定存放区的垃圾;
5、垃圾清运处理量以甲方最大产能量为基础。
三、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 a.固定垃圾存放区;
b.将垃圾按要求用袋子或纸箱装好,并放于固定的垃圾存放区; c.每日指定人员配合乙方进行垃圾装运(乙方为主,甲方协助); d.对每日垃圾清运情况进行记录。2.乙方责任:
遵守甲方场地的一切规则,保证垃圾装运人员不能与甲方任何人员发生争执、冲撞等事件;
四、协议有效期、金额及付款:
1.合同期共____年;即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每年金额为____元/年(含税); 3.甲方每年一次性付清。
五、协议的生效与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名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有调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协议的解除: a.协议到期自动解除; b.甲方乙方协商解除; c.发生违约情形;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持一份,乙方一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司印章后生效,至竣工验收、办理完结后终止,但保修条款直至保修期满后终止。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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