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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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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创意提案改善制度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 为启发全体员工的想象力,集结个人的智慧与经验,提出有利于本公司生产的改善及业务的发展,以便达到降低成本、提高质量、增进公司经营、激励员工士气,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 提案内容针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范围、具有建设性、及具体可行的改善方法。

(1) 各种操作方法、制造方法、生产程序、销售方法、行政效率等。

(2) 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

⑶ 有关提高原料的使用效率、改用替代原料,节约能源等。

(4) 新产品的设计、制造、包装及新市场的开发等。

(5) 废料、废弃能源的回收利用。

(6) 促进作业安全,预防灾害发生等。

第三条 提案内容如属于下列各项范围,为不适当的提案不予受理。

(1) 攻击团体或个人的提案。

(2) 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者。

⑶ 与曾被提出或被采用过的提案内容相同者。

(4) 与专利有关法规抵触者。第三章提案

第四条 提案人或单位应填写规定的提案表,必要时另加书面或图表说明。第四章审查

第五条 审查组织。

(1) 各厂成立“提案审查小组”,由有关主管组成。

(2) 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由各厂长及公司有关部门主管组成并设执行秘书。

第六条 审查程序。

(1) 各提案表均须先经各厂提案“审查小组”初审并经评分通过后,始可汇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2) “提案审查委员会”每月视提案需要,以召开1~2次委员会,审查核定各小组汇送的提案表及评分表,必要时,可请提案人或有关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 审查准则。

(1) 提案审查项目及评分。①动机,20%。②创造性,15%。③可行性,25%。④回收期投资,30%。⑤应用范围,10%。

(2) 成果审查项目及评分。①动机,15%。②创造性,20%。③努力程度,15%。④投资收回期,25%。⑤同效益,25%。第五章处理

第 采用的提案。交由有关部门实施,除通知原提案人外,还要实施成效检查。

第九条 不采用的提案。将原件发还原提案人。

第十条 保留的提案。须经较长时间考虑者,先将保留理由通知原提案人(一般期限为三个月,但经提案审查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至六个月)。

第十一条 成果检查。

(1) 提案实施后,各实施部门应每月应填写成果报告表,经直属主管核定后,转送各厂“提案审查小组”。经三个月的考核,并予评分后,再报提案审查委员会。

(2) “提案审查委员会”依“审查小组”所报的成果报告表及评分表再作审查、核定。第六章奖励

第十二条 提案奖励。改善提案经提案审查委员会评定,凡采用者发给1200~6000元的提案奖金,未采用者发给50元的奖金。

第十三条 成果奖励。“审查委员会”依提案改善成果评分表,可核给500~10000元的奖金。

第十四条 特殊奖励。提案采用实施后,经定期追踪效益,成果显着者,由提案委员会核计实际效益后,核发   0~100000元的奖金。

第十五条 团体特别奖。以部门为单位,六个月内,每人平均有四件提案以上的,则发给前三名特别奖。第一名:锦旗及奖金5000元。第二名:锦旗及奖金3000元。第三名:锦旗及奖金   元。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的,其权益属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定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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