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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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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哪些形式?行政诉讼撤销判决有判决撤销和部分撤销两种。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项的规定,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 主要证据不足.主要证据是指行政机关赖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事实和认定该事实存在所必需的证据.主要证据不足即为行政机关在主要事实尚未查清,缺少必 需的证据之前,就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人民应当作出撤销判决;(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是指行政机关作出具行政行为时错误地适用了法律、法规 或者法律、法规的条款.主要包括:应当适用此法却适用了彼法;应当适用法律、法规的某一条款而适用了另一条款;适用了无效的法律、法规;应适用特别法却适 用了普通法等;(3)违反法律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违法了法律、法规、规定的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和顺序等行政程序的要求.只要具体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不管实体是否正确,都构成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违反法定程序是作出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判决一个存在的理由,并不依附于其他 任何条件;(4)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超越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以上就是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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