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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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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认股权的法律性质有:

1、优先认股权属于优先购买权的一种;

2、优先认股权是股东根据其实缴的出资比例予以确认的;

3、优先认股权的其他法律性质。

股权清偿权优先顺序为

当企业破产清算时,该企业的股权的清偿权优先顺序为:优先股>普通股。

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

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四条 【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该内容由 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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